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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16:41:49同婚与异性婚姻无异 政院拍板:“出轨”可作离婚依据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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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性婚姻的修法细节,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21日拍板定案,同性婚姻互
负同居义务以及贞操义务,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表示,若有一方出轨,可以对此作为离婚
依据,也可提告损害赔偿,与异性婚姻无异。
大法官日前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认为现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要求2年内修法,
继日前拍板同性婚姻的法定年龄后,行政院21日上午召开第三次的跨部会“同性婚姻法制
研议专案小组”,同性婚姻中的“普通效力”部分进行讨论。
陈美伶表示,经过检视法条内容,小组认为同性跟异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别规定,例
如: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比照异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上配
偶姓氏,并向户政机关登记。
日常家务代理权方面,同性婚姻书坊互为代理人,如一方滥用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
陈美伶举例说,例如信用卡刷卡金额超越双方当初的协商,可以限制配偶,但不得因此不
负店家费用。在家庭生活费用上,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双方各依经济能力、家事劳
动或其他情势分担。
在同居义务方面,陈美伶说,同性婚姻中,双方也都负有同居义务。由于在法院实务判例
中,异性婚的同居义务包含贞操义务,意即不能出轨,这同样适用于同性婚姻,因此若有
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为离婚依据,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时势所趋、莫之能御,多参与讨论行程共识使台湾成为一个有理性有尊严的社会。”陈
美伶坦言,接手同性婚姻专案小组后,接到许多挺同、反同团体的关切,但陈美伶强调,
专案小组的任务就是尊重多元意见,也尊重人性尊严,会以平等心去考量同性婚姻的权益
保障。(毕翔/综合报导)
备注: 损害赔偿属民法范围,似乎是还没讨论到通奸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