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一句“喔!99元的便当 他被告公然侮辱

楼主: ptt987654321 (低调)   2017-06-20 11:53:54
推 lienghot: 这样能成立NBA要有一卡车人去笔录了
→ hitsukix: 这能成立超多乡民都要被告了
那个......
成立的定义不是起诉才算成立
通常妨碍名誉,都是去家里附近警察局
警察不会筛选说这个会不会成立才受理,因为这个是检察官工作
所以现在几乎都会直接受理
因为警察也怕被对方说要吃案,他会更麻烦
于是就受理了,嗯,这样就被告了
当然最后极大机率不起诉,但告人的有损失什么吗?没有,他可以家里派出所提告完
之后的流程都不去跑,就算你申请转移到被告居住地的地检署他也不去就好
可是被告的人呢?根据印象,做笔录不能申请转移,虽然可以打电话说不去请直接移送地
检署,但是几个人知道可以这样做?几个人敢这样做?通常都是乖乖去做笔录
那如果对方住屏东,你住基隆呢?
且之后又是漫长等待,等待就是会怕
因为没有人会跟你保证,百分百没事,只会跟你说,应该没事
有那不确定性,人就会怕了
更不要说如果家人不理性,认为你会被告就是你也有问题才会被告
那这段等待结果的期间,就有得受䁖,整天等著被念
我就有看过,明显是被讼混钓鱼,对方家长却整天要他赶快和解的
说多了
简单说就是
不一定是要用结果弄人
而是用中间的过程弄人
推 clever0705: 幸好没起诉 不然恐龙法匠大概会判成立
但中间的过程已经弄到人了;且不起诉提告者有啥损失吗?没有
→ solsol: 告人的门槛本来就很低
所以妨碍名誉才要除罪化啊
实务上8成不起诉的
剩下2成也是很轻很轻的罚钱了事
真的应该废除
不然讼混会越来越多
根据科学已经证实的研究
当一个人被霸凌,等到他哪天有能力,有极大机率以后也会去霸凌别人
被讼棍弄一次 很多人就是会去学 所以妨碍名誉一定要除罪化
※ 引述《L1ON (我是狮子)》之铭言:
: 说到这个。
: 有天有个人写文之后
: 我在下面推文 “笑死”
: 那个人就说我在讽刺他,要我道歉,不然要告我。
: 我还在等你告喔 你是告了没?
: 快点啊
: ※ 引述《aaaa714714 (惠惠教驻板传教士)》之铭言:
: : 一句“喔!99元的便当” 他被告公然侮辱
: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recommend/20170620/114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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