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试用期不支薪 劳动部:“可罚150万”

楼主: asdf1256 (guest)   2017-06-19 15:50:51
1.媒体来源:
※ 联合报
2.完整新闻标题:
※ 试用期不支薪 劳动部:“可罚150万”
3.完整新闻内文:
就业市场常见企业以“试用期”名义,给予较差的劳动条件,不少社会新鲜人为求转正职
,加上不清楚法令,权益常受损。劳动部说,劳雇双方虽可自行约定“试用期”,但工资
、工时、休假等仍须符合劳基法规定,也应有劳健保和提缴劳退金;试用期结束就算不续
聘,也须给资遣费。
一名妈妈近日在劳动部脸书发问,她女儿找暑期工读,雇主明说“试用一周,不行就没薪
水”,询问是否违法。该发问引发网友讨论,有网友还说,餐饮、服务业等流动率高工作
,雇主几乎都会表明“没做满七天,没钱领”。
各行业假“试用期”之名,行剥削之实的案例时有所闻。一名出版社仓管人员就说,面试
时雇主说晚上六点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点,雇主却说“你还在试用期,没有加班
费”;青年九五联盟也说,不只常见试用期薪水远低于正职,还有雇主甚至要求第一个月
无薪实习,以便了解公司运作;也有人到游留学机构工作,试用三个月都没劳健保。
劳动部表示,劳基法并未明订“试用期”,一旦劳动契约生效,劳雇聘用关系就成立,都
须符合劳基法规定,否则最高可开罚一百万元,甚至可再加重五成,罚到一百五十万元。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副司长黄维琛说,劳雇双方虽可在不违背诚信原则下约定“试用期”,
但不仅应给薪,工资也须至少比照基本工资,除每天正常工时是八小时,加班也应有加班
费,休假也应“一例一休”,雇主也应提缴每月薪资百分之六的新制劳退金;雇主也应帮
劳工投保劳健保。
“试用期”结束也不能随意解雇,雇主若认为劳工不适任、要解雇,除了须依劳基法规定
提前预告劳工,也须依比例发给资遣费。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2532428
5.备注:
作者: STi2011 (鸟王达)   2017-06-19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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