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亚泥免环评、咨商同意 环团控张景森滥权

楼主: ernie80823 (汪)   2017-06-19 13:57:53
1.媒体来源:
新头壳
2.完整新闻标题:
亚泥免环评、免咨商同意 环团控张景森滥权
3.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7-06-19/89735
4.备注:
卦点是,新闻连结内有完整张景森主持11月7日会议放行亚泥“免践行咨商同意程序”的会议记录。
以及2000年环保署打枪台湾省政府,指出环评子法未规定矿权展限应实施环评的历史文件翻拍。
5.完整新闻内文:
齐柏林导演生前心系亚泥新城山矿场挖深,地球公民基金会“撤销亚泥违法展限”连署已破21万人;地球公民基金会与时力立委高潞以用今(19)日来到行政院前指控政委张景森“违法滥权”架空原民会解释权,护航亚泥免践行咨商同意程序即通过展限,也揭露过去省政府时期,环保署如何自废武功让矿权展限免环评。
针对亚泥免依“原基法”21条践行知情同意权部分,地球公民基金会指出,去(2016)年8月26日原民会曾发函给总统府与行政院,指出“矿业权者申请矿业权设定或展现时,依据原基法第21条之规定,应当践行咨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之机制,进而保障原住民族之权益。”而这样的回应是依据原民会2016年1月6日所做之函示。
不料,去年11月7日行政院由政务委员张景森、林万亿主持召开“研商矿业法案件践行原基法第21条之时点”会议,做出“矿业权展限阶段尚无需践行”咨商同意程序的结论。张景森并于4月7日接受“中国时报”采访时,表示“环团观念太过狭隘,水泥矿不该有采矿期限。”
协助太鲁阁族人与亚泥缠讼的谢孟羽律师痛批,“原基法”第21条与“咨商同意办法”都说得很清楚,在原保地上采矿属原住民族土地上的资源利用行为,应依法“咨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然而去年11月7日政委在会议上做出的结论称不上“行政处分”或“行政指导”,竟可更改原民会的正式函示。令他痛批,并未反对开矿与生产水泥,但不能无限上纲到基本法制程序、基本人权、环境保护都不顾,因此4月已提“诉愿”,并会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立委高潞以用指出,依据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号见解,“矿业权之展限显然属于新权利之赋与”;展限时自应按“程序从新”的行政法适用原则,由当时法律赋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原基法2001年通过,因此须针对原保地上的开发践行第21条“知情同意”程序。她痛批,去年11月7日张景森却滥权架空原民会“解释权”,违背原基法、行政程序法“管辖权受理在先”原则,此外解释权也属原民会,张景森开的会议连行政指导都不是,根本是违法处分、违法核准。
至于“免环评”部分,谢孟羽痛批,政府遇到财团“腰就软了、双膝就跪下来!”,1997年省政府时期曾发函指出亚泥应“依法环评”,后来1999年环保署竟“转弯”说“续租无须环评”。
根据历史文件,1997年亚泥新城山矿场申请展限时,欲续租212笔原保地,“台湾省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曾发文指出,因区位位属原住民保留地,依“环境影响评估认定标准”规定是属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开发行为”,其“环境影响说明书”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估法”暨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没想到环保署于1999年8月9日,自己发文指出“免环评”,“如属延续租用,且实际采矿用地范围无扩大或变动情形,则无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甚至于2000年8月25日进一步指出,“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第11条第1款仅规定探矿、采矿及其扩大工程符合各目规定者应实施环评,但“未规定”探矿、采矿及其扩大工程之“展延”应实施环评。
地球公民基金会潘正正专员表示,3月14日当经济委员会明确释放修法期间冻结所有矿权展限、将修矿业法讯息同时,经济部火速让亚泥展限案过关,签到经济部一层,如果没人背书怎敢让争议案件再度取得20年展限,继续爆破、炸裂族人家园到2037年;此外,1997年亚泥展现时,行政院专案核准亚泥国家公园内免环评,也不用经“国家公园委员会”审查,一口气让亚泥拿下185公顷矿权,且“吃干抹净”前都不用环评。
潘正正表示,目前行政院内部正在讨论21日要给台湾社会怎样的回应,她认为这件事彻底破坏国家法治,行政院不要置身事外,必须出面解决。顾问蔡中岳也预告,6月25日周日下午3点将上街抗议,当地族人已经准备好20几年,将在行政院门口集合,要求政府针对撤销违法展限说清楚。此外,过去陈情书早就都给过行政院了,今日没有要再递陈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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