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啦
要把杀人这回事 涵摄到“职务行为”上
真的说不过去啦
有人说 这是怕为了受害者家属找不到人赔的权宜之计,可是在我看来
这一个案例已经真的影响到社会制度了
也就是人跟人最基本的互信
老板相信我的员工不会去杀人
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这样一搞,岂不是日后老板们更有理由
去搞一堆五四三,就跟你当兵,有人打1985,主官森77,说“一切照规定来”的道理一样
,就是要玩你的意思了。
所以,这个判决,衡量受害家属求偿无门跟社会运作的稳定性,孰轻孰重,真的要再权衡
一下,这只是受害女方家属就判3百多万,还有一方还没判,都判下去,老板不就赔6、70
0万,虽然我仇富,但是这样真的对老板不公平,请法律系大教授赐教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