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独家】劳基法施行细则周五公告 特休假年度算法开放劳雇自定
3.完整新闻内文:
2017/06/16 14:54
(新增配音影片)
配合《劳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劳动部今正式公告《劳基法施行细则》修正,共增修删
改16条条文,是《劳基法施行细则》实施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其中最关键的是特休假给
假方式大幅放宽,除先前预告可采历年制或会计年度作为给假或结清计算基础外,正式公
告版还开放可让劳雇双方自行约定年度期间,预计后天生效。
《劳基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底陆续上路,其中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变,除资浅者特休假
大幅增加外,明订劳工有优先排假权,且年度终结时,雇主要未休特休假折算日薪发给劳
工。
因过去特休假未休完时,企业大多作废;今年起要强制折算成日薪后,特休假计算起迄引
起企业关注。今将公告的《劳基法施行细则》明订,企业除可采到职日计算年资给假外,
在明订劳资双方同意前提下,企业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历年制)或会计年度做
为给假与结清计算基础。
根据施行细则规定,劳资双方可协商以3种方式其中之一来行使休假权利,除了原本以受
雇日周期计算(例如7月1日到职者,以7月1日到6月30日为给假周期),另外也可采每年1
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或是依“教育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之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
约定年度之期间”来算。
劳动部举例,劳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职,依新法在2018年1月1日到职满6月可获3天特休假
,在2018年7月1日到职满1年可再获7天特休假,若劳雇双方协商采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
日的“历年制”算法,则劳工可在2018年度获得3天假之外,满1年的7天可照比率给3.5天
,合计6.5天;2019年则可获得剩下的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给予5天,合
计8.5天,以此类推。分段计给的总天数不得低于法定基准。
此外,为了顾及在教育单位任职的劳工,新版《劳基法施行细则》还开放劳雇双方可以以
学年度作为计算周期;甚至还可采劳雇双方约定的年度期间。
另外细则也明订,雇主应在劳工符合休特休假条件内30天内告知劳工可行使该权利。
若特休假未休完,细则中也规定,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资,以最近一个月月薪除以30计
算,雇主也应在年度终结30天内或契约终止时发给劳工。
另外先前争议最大的休息日工资未满4小时一律发给4小时工资,计算工时是否要采取同样
标准,新版细则也明白揭示要采取同样标准,若劳工休息日仅加班1小时,雇主不但要给
劳工4小时加班费,同时雇主当月可使用的加班时数也须扣除4小时。
施行细则也明订,雇主发薪给劳工时,应提供的薪资明细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等各项给
付项目,以及劳保、劳退、健保等双方有约定可扣除的金额。(唐镇宇/台北报导)
发稿时间1220
更新时间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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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
什么都劳资自订 那需要劳动部干嘛? 是不是可以废除这个部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