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建豪、张凯翔/台北报导〕店家注意!台北市政府为重塑“中华民国美学”,制
定的“台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罚则最快今年七月上路,若擅自设置大型广告,最重
可罚廿万元,还得申请为“合法招牌”,店家出现反弹声浪,西门徒步区发展促进会理事
长刘家鑫认为,现有招牌其实“看似杂乱无章,但乱中有序”,若过度要求,恐使特色被
抹煞。
对此,建筑管理处说,罚则不溯及既有广告物,只罚规定上路后新设置的广告物,并有三
年缓冲时间,让各店家替广告物补办合法手续。
商业处统计至今年五月底,台北市商业登记约有五万六千家,以平均每家约二至三面广告
物计算,不算大楼外墙与高楼挂的部分,店家的广告物数量恐达十五万面以上,光是要求
店家都得替广告物申请许可证,就是大工程。
擅自设大型广告 最重罚20万元
台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明订,小型广告物包括正面式纵长在二公尺以下、侧悬式纵长
在六公尺以下、设于骑楼簷下,面积在一.二平方公尺以下且纵长在一公尺以下者,其余
皆属大型广告物。建管处表示,既有广告物须于三年内补办手续,小型广告物收取六百元
规费,大型则以每平方公尺五十元计算。
台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也明订广告物设置情节轻重与罚锾金,大型招牌广告或竖立广
告,若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在不得设置广告物场所设置,将按次裁罚四万元至廿万元,
不改善者可强拆。高度三公尺以下张贴广告,罚锾从一二○○元起跳、最高六千元,按次
裁罚。
建管处正工程司洪德豪表示,罚则上路后,原则上会优先处理被检举的个案,例如帆布、
大楼外墙、鹰架等,或是有阻碍到紧急出入口的广告物。
商家忧过度要求 特色被抹煞
刘家鑫则认为,严令管制广告物没有必要,以西门町商圈为例,广告各自林立具亲切感,
不需特别装潢就很吸睛,就像曾有位来台的德国学者赞叹台湾广告物很有特色,反而德国
太过整齐一致不见得好看,太整齐漂亮反而让人有隔阂感。
永康东门商圈发展协会理事长刘鸿翔也说,政府要管不是不行,但规定一定要清楚、公平
,不要特别针对某区,另外,不要要求店家做一致性的招牌,否则会失去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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