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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员工杀人、老板赔偿?从妈妈嘴案来看雇主的责任
李维刚/执业律师
媒体报导“妈妈嘴”案,最高法院判决谢女应和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等股东,需要连
带赔偿其中一位死者的母亲368万元。相关报导一出,一片譁然。大家可能开始想着:法
官是不是乱判?台湾法律真是个笑话等……为何员工杀人,老板也要赔偿呢?
其实这样的判决并不罕见,也有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
先我们来看一下《民法》第188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
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
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个条文内容主要保
障被害人能获得求偿的权利。当初的立法考量在于,雇主的经济多半比员工和一般民众有
优势,当员工在执行工作职务时,不小心侵害别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往往无法负担高额的
赔偿金,身为员工的老板,应较有办法支付,并且,老板也有义务要监督员工在工作时的
行为,所以也将老板列入与员工一起连带赔偿。
但重要的是,法律也有规定,如果老板能证明员工工作时,已经尽了注意义务,例如制定
员工工作守则,规定哪些事情该做不该做、落实教育训练……等,以避免上述的事情发生
,老板是可以主张无须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那万一老板确定要赔偿责任怎么办?根据《民
法》188条第3项,老板赔偿完后,可再向员工求偿,所以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员工。
让我们回到妈妈嘴一案,法院认为谢依涵在上班时间,借由“工作职务机会”,在饮料内
下安眠药,且其他员工在案发当日,也看到被害的二人后来神情有异、身体不适。这时候
如果妈妈嘴平时有建立并落实完善的教育训练:顾客身体发生不适时,员工的通报及处理
流程,老板就可依据公司的这个机制,主张争取免责。
其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听闻类似的判决:公司的司机在送货时,与他人发生车祸,法院基于
公司与司机具有雇佣关系,因此判公司也须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时候要注意的是,《民法
》第188条在经过多年的法院判决及学说见解后,解释为“不管是公司或者在没有成立公
司的情况下,以个人身分雇请员工,甚至只要外观穿了公司的制服或驾驶公务车,与人发
生车祸等,法律都会认定具有雇佣的关系。并且,只要‘外观上’是执行工作的相关事项
,也都会被认为在执行工作职务。”
“妈妈嘴案”是一场悲剧,就算被害人子女、父母获得法院判决能获得赔偿,也无法抚平
被害人家属的伤痛。虽然妈妈嘴老板的确是被牵连,但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法律
的谬误或法官乱判。这件事也提醒各位老板,要好好的制定员工守则、落实教育训练,因
为您负有监督的义务,否则万一将来员工在外面撞倒人、打伤人等发生纠纷,老板可能要
连带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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