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了一下文章,发现乡民们对于无辜的老板适用民法188条连带赔偿都很气愤
我觉得乡民气愤的理由完全正确
但是那个气愤的点其实是有点误会了
主要在于民法188条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这两个字被媒体错误地翻译成“共赔”
先前在刑事审判中
无辜老板差点被当成共犯,就已经够可怜了
现在还要“共赔”? 当真司法已死!
我刚看到标题时也很生气
但是细看内文却发现法官判决引用的是民法188条
顿时觉得难过
因为民法188条的连带不是“共赔”,顶多只能称为“代垫”
解释这个之前
我想先谈谈什么是连带债务
在民法中
“连带债务” 这四个字用在有很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
而且每个债务人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为了简化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定的理由
债权人(债主)可以向多个债务人(欠债的)个别或同时要求清偿债务
可是呢,债务人总共也就欠那么多,因此当债权人从任意债务人手中取得足够的债
连带债务就归于消灭 (民法273、274条)
之后,进入第二步骤
也就是,针对多个债务人之间原本所应负担的比例进行内部求偿
举个例子
有连带债务人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100万
甲应负该债务50% 乙30% 丙20%
法律解决争议的第一个步骤是
让丁可以任意向甲或乙或丙请求100万
假设今天甲比较有钱 随手从口袋掏出100万给丁
此时甲乙丙三人的连带债务同时消灭
之后,进入第二步骤
甲原本应该给丁50万 乙应该给丁30万 丙应该给丁20万
可是实际上甲给了100万 乙丙两人半毛都没出
因此甲可以向法院主张乙欠他30万 丙欠他20万
完成内部求偿之后 成功解决连带债务
现在我们知道什么是连带债务了
接着还有一件事
那就是斯斯有三种
连带债务也有三种
依据第二步骤分配的比例不同,可以分为:
1. 法定平均分摊型 - 法律规定这种连带债务,债务人有两个就是各50%,三个就各33%
2. 法院定其比例型 - 由法官审酌各自应分担的比例
3. 法律定其比例型 - 民法188条 雇用人0%,受雇人100% (实务、通说)
由此可知,
如果今天本案是第1.型的连带债务
那么谢依涵、三个老板总共4个连带债务人每个人应该赔偿总债务的25%
确实可以称之为“共赔”
然而实际上法院引用的是民法188条
因此依照第3.型的连带债务
根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
原则上赔偿应全额由谢依涵负担
但是债权人有权向谢依涵与三个老板其中一个人请求全部赔偿
如果今天谢依函直接全额清偿,那就没事了
如果今天是三个老板其中一个全额清偿
那么进入第二阶段,他也可以向谢依函请求债务的全额 (民法188条3项)
因此老板根本不用“共赔”,实质上仍然是谢依函赔偿
这个条文的立法目的在于
让受害者尽快获得赔偿
不用与加害者长时间就赔偿费用在那边周旋
如果加害人有钱,那当然直接跟加害人要钱
但如果加害人一时之间拿不出来
那就由他监督疏懈、经营无方(188条要件)、比较有钱(理论上)的老板先出
之后监督疏懈、经营无方、比较有钱的老板再向
接受徒刑关在监狱里做肥皂赚钱的加害人扣取薪资
同时法院拍卖完加害人的家产土地之后,也会将那些金额交给雇主
所以其实雇主并没有像报导所说的“共赔”
充其量只能算是“代垫”
因此有些乡民在推文中直指
根本是连坐罚
凭什么要无辜的老板跟杀人魔一起赔
这应该是被媒体误导了
从头到尾就没有“共赔”的问题
也因此在监督疏懈的部分通常法院认定是比较宽松的
要是没有明显证据能证明老板英明神武、经营之神、管理小天才
差一点及时阻止员工做坏事却仍然被得逞
又或是完全没有阻止的机会,员工根本犯罪之神,智商压制笨老板
多半会被推定成监督疏懈
毕竟你的员工在你眼皮底下做坏事
肯定是你不够努力监督嘛~~~~(恐龙叫)
既然你监督不够努力,那叫你帮忙“代垫”一下也不过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