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一个社会风险分担的概念
立法者默认原告都是孤苦无依
被告两手摊一摊说没钱
这时候被告的老板最有钱
就找老板要,老板再找被告要
或者由保险公司分担
如此一来,弱势的原告可以填补损害,雇主的损失也可以借由保险赔偿
算是把风险平均分摊予社会
适用本条的前提是有客观雇佣关系且执行职务中
最常举的例子是公司司机送货撞到人
至于本案,要是谢依涵在上班的时候就开始下药,不就该当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侵权行为
如果法没有一致性,以后顶X司机载着垃圾油撞到人,充充只要说我都选F1车手来当司机
,所以尽选任监督义务,然后被害人家属就准备烧炭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