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的问题又再度被提起
资方不满意 劳方也不满意
这种双方都不满意的修法还挺少见的
资方表示:
一例一修太僵硬不具有弹性
劳方表示:
被砍七天假外加加班费变少
总薪资下降
如果我们的工时计算改成只做基本限制
例:一年总上班工时2000小时 (现在台湾年平均工时约为2100~2200小时之间)
不具有一定要休假的限制
每日上班正常工时8小时
可以加班
但限制每日最高工时10小时 (或12小时)
如果连续上班5天
则第6天的薪资须以1.5倍计算
连续上班第10天以2倍计算
每多连续上班五天
则需多跳0.5倍的薪资计算
依此类推
加班的加班费率也须同时乘上此倍率
例如:加班需多付1.33的薪资
若连续上班六天的第六天有加班的话
则加班费需给付1.33*1.5=1.995的加班费
如果未到年底前即把2000小时的年总工时扣打用完的话
则需以每月的薪资给付全年薪水
且不得以此状况去说劳方未出勤而裁员
例:某位劳工与资方签约每月薪资35000元
如果在十月的时候就把2000小时的年总工时扣打用完的话
则11、12月劳工不必去公司上班
资方也需要给劳方每月35000元的薪资
如果劳基法改成这样的话
可直接透过年总工时、连续上班日数、连续上班的倍率去做讨论
大家觉得怎么样?
板上的血汗资方会用什么方法去压榨劳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