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s9726 (科科)》之铭言:
: 或许有人会说,性邀约就犯法吗?这样大家不就可以去约炮软件上告人?当然不是,但如
: 果已经明确知道对方无意愿、或者是邀约已经会让对方造成心理上压力的情境,基本上就
: 会有问题。举例来说,上司对下属在职场上的性邀约、老师对学生在教育现场的性邀约。
: 在学说上,这一般被称做:不受欢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 苏美的例子中没有权力关系,当然跟上述情况不一样,但既然已经明确知道对方不可能同
: 意,且前面的言论已经造成了充满敌意的环境,同时造成对方心理上的不适,这样的性邀
: 约就会构成前面所说的“不受欢迎的性要求”。
这一段里面我对‘明确知道对方不可能同意’有疑问
请问苏美要怎么知道芷若妹妹不可能同意?至少在我看来就很难说
1.芷若自承有在使用约砲软件,表示可接受陌生人约砲
2.文中表示台男很难聊所以影响到约砲意愿,表示如果好聊一点的话就可以提升意愿
3.苏美好歹也是个名人,可以做为日后炒作的题材 (有某人的前例可循)
4.就算只有那么0.000000001%的可能,也还是要试啊,不然肥宅都一辈子处男吗?
我觉得芷若妹妹真得可以考虑一下
一分钟这三个字的杀伤力都比你洋洋洒洒打一大篇还要强几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