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周师兄 说馆长应该要叫他师伯才对
馆长很森气 馆长认为 他根本不认识周师兄
为什么打着他名号 到处说嘴 ?
刚刚在Lawsonte.com搜寻陈之汉找到的裁定书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b90c9d6cbbb97653f4cde5?t=3000326426
【裁判字号】106,补,398
【裁判日期】民国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
【裁判内文】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补字第398号
原 告 陈之汉
上列原告与被告周金铭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原告起诉
未据缴纳裁判费。按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
下同)3,000 元;于非财产权上之诉,并为财产权上之请求者,
其裁判费分别征收之,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
诉之声明第1 项为请求被告应给付原告100 万元,及自起诉状缮
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故该项诉讼标
的金额为100 万元,应征第一审裁判费10,900元;又原告诉之声
明第2 项系请求被告将如起诉状附件一之道歉启事公开直播刊登
于“17直播社群平台”之个人帐号(jojo52068 )连续15日等语
,查其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为回复名誉请求权,核属非财产权诉讼
,依上开规定应征收第一审裁判费3,000 元,并依同条第2 项规
定与财产权诉讼部分分别征收裁判费,是合计应征收第一审裁判
费13,900元(计算式:10,900元+3,000 元=13,900元)。兹依
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1 项但书规定,命原告于收受本裁定后5
日内补缴裁判费13,900元,逾期不缴,即驳回其诉,特此裁定。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彦程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书记官 王元佑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3 月 1 日
不知道馆长有没有补裁判费 QQ
馆长曾说过 言行要合一 说要告到底 就支持馆长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