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商人是三小啊
司法部的判决书查一下就知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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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5,诉,710 【裁判日期】 1060425 【裁判案由】 贪污治罪条例
【裁判全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诉字第710号
公 诉 人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冠英
上列被告因贪污治罪条例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4 年度侦 字第29010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冠英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行求贿赂罪,处有期徒 刑贰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伍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 贰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壹年。
事 实
一、陈冠英(对外自称陈癸如)原担任以经营回收废铝制成铝合 金为业务之“纽新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纽新公司)负 责人,于民国93年间该公司歇业后,自94年间起,
即在址设 该公司位于高雄市桥头区(原改制前高雄县桥头乡,下同) 通燕路10号厂址,
并同样经营上开铝金属相关业务之“在仁 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在仁成公司)及
“耕享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耕享公司)等2 家公司,间或担任总经 理及顾问等职
务。
(略)
利用邹灿阳因公前往高雄市三多四路大远百百货公司参加市府活动之机会,先拨打邹灿
阳手机求见,旋于同日傍晚在该址一带某处与邹灿阳会面时,当面告以:若同意让上揭
事业废弃物移入大寮卫生掩埋场,将给予邹灿阳“1,000 块大块的”(台语),即示意
将以1,000 万 元作为对价等语,而对此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贿赂,惟经邹灿
阳当场拒绝。 二、嗣因陈冠英仍未死心,另寻求透过市议员陈政闻向高雄市政府协调撤
销就上开废弃物清除相关事件所为之假扣押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