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半导体公司4年前遭高雄市政府以排放废水污染后劲溪为由,依其不法获利裁罚1亿
余元,日月光打官司抗罚,最高行政法院维持前审见解,认为日月光于2007年至2013年间
已因排放污水遭多次裁罚,不应以同样事由再罚1亿余元,今判决撤销高雄市府裁罚处分
,且市府应返还1亿200多元给日月光。全案确定。
日月光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查获排放大量高浓度有害健康物质
镍强酸性废水,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情节重大,勒令K7厂停工,市府并在派员驻厂检测
5天后,认定K7厂自2007年起就有处理费污水设施不足问题,因此援引《行政罚法》第18
条第2项“不法利得加重裁罚”规定,依未妥善处理废(污)水及污泥之费用所获不当利益
,对日月光加重处分罚锾1亿2百多元。
判决指出,高雄市府环保局对日月光开罚1亿余元,是根据2007年至2013年间环保局共70
次的稽查结果,但其中仅有6次因日月光K7厂放流水确实违反标准被裁罚确定,其余64次
查核结果,该厂并无违反放流水标准的违章行为,环保局裁罚并无依据;法院也认为,原
处分认定日月光不法利得的计算基础确有违误,因此判决撤销原处分。(丁牧群/台北报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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