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完整新闻标题: 日本刑法定义男性不会被“强奸” 百年法条终于改了
3.完整新闻内文:
日本刑法规定,“强奸罪”得被害人仅限于女性,也就是男性如果被性侵并不算被强奸,
仅能以强制猥亵等罪名提告,然而这个施行了110年的法律日前终于修正,改为“强制性
交等罪”,受害者不再仅限女性,并转为“非告诉乃论”,修正案将继续送交参院审查。
综合日媒报导,强奸罪过去认为加害人一定是男性,被害人一定是女性,仅只男性利用暴
力或胁迫手段将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内,日本刑法于明治时期的1907年颁布施行,至今
虽然有过多次部分小修正,但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
本次修法制定,男性也列入被害对象,而罪行也从强迫性交延伸至其他类似行为,顾最名
也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并加重刑罚,最低量刑从3年变5年,而强奸伤害或致死罪的最
低量刑也由5年变6年,此罪也变更为“非告诉乃论”罪。
此外,利用诠释影响力性侵未成年少年,将以新罪名“监护人猥亵罪”、“监护人性交等
罪”进行审判,其处罚规定等童强制猥亵、强制性交等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09/941254.htm
5.备注:
※故罪名 ※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