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没特别说中华民国领土范围
可是五五宪草有提到
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
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
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
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里面有外蒙古但是没有台湾
虽然宪法增修条文里面有提到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但是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宪法在民国35年12月25日制定
日本在二战后于民国34年9月9日投降
民国34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实际统治台湾
日本在1952的中日和约才声明放弃台澎主权
日本在1952的中日和约才声明放弃台澎主权
并未提到主权移交给中华民国
也就是说
即便认定中华民国在民国34年10月25日就取得台湾主权
到制定宪法的民国35年12月25日也才一年又二个月
这是符合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域”吗?
???
况且日本是在1952年才放弃台澎的主权
那也是制宪之后的事情
如果中华民国要取得台湾的主权
也应该经过国民大会决议 才能变更领土
重点是国民大会根本没有决议变更领土
那....
台湾还算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吗?
中华民国的领土到底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