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拒让不能人道、通奸阻挠同婚修法 祁家威

楼主: cc21161 (恋爱技术学院)   2017-06-08 16:51:07
标题: 【独家】拒让“不能人道、通奸”阻挠同婚修法 祁家威律师将提案要陈美伶报告
原文连结: https://goo.gl/ScsVoR
大法官释宪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行政院正盘整相关法规,但有官员受访认
为同婚修法兹事体大,牵动多达300、400条法律,包括能否适用“不能人道”、“通奸”
也应一并检讨。对此,释宪案声请人祁家威委任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理事长许秀
雯认为,这些都只是推托之词,她将以行政院性别平等会委员的身分,提案要求行政院祕
书长陈美伶赴性平会报告修法进度及方向,反对政府再以各种借口拖延修法。
许秀雯接受《上报》采访说,行政院性平会是全国负责性别议题的最高官方单位,关于同
婚修法,现在各种修法风声都有,民间看得“雾煞煞”;她将在性平会上以委员身分提案
,要求负责统筹同婚修法的专案小组召集人陈美伶,在会议中报告修法方向及进度,“不
管是什么版本、甚至是要修专法,请赶快拿出来接受公众的检验,不要只放话。”
同婚释宪后,政府部门一直传出有官员主张不宜仓促修法,并认为现行异性恋婚姻有关“
不能人道”、“通奸”的认定,未来要如何适用同性婚,必须从长计议。
许秀雯说,这些修法细节当然可以讨论,但大法官解释文说得很清楚了,现行《民法》未
保障同婚就是违宪,“怎么会以配套工程浩大来阻挠修法?或拿其他配套修法来阻挠人权
的实施?”
争点一:“不能人道得撤销婚姻”法条,同婚适用吗?
关于同婚修法配套的讨论,首先是《民法》第995条“不能人道”的规定 注更多。现行异
性婚只要有一方在“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另一方可在知情后3年内向法院请求撤
销婚姻。
前大法官孙森焱在释宪后就曾发表意见质疑,大法官承认同性婚姻,而且还在理由书中指
出“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那是不是也应宣告《民法》第995条“不能人
道得撤销婚姻”违宪?
他认为,“人道”的意思在这里虽然是指“性交行为”,与生育能力当然不同;但“不能
人道不能使女性正常怀孕生产,和繁衍后代岂能谓无关?”而婚姻中男女的性交行为,也
“不祇是求相互间的温暖而已,延续后代亦是公民所负社会责任。”
不过,许秀雯反驳,能不能“人道”与“生育”根本没有直接关系,大家对于性的想像,
应扬弃“异性恋男性中心”与“阳具中心主义”。她说,即便此条文不动、不修,同婚要
适用也不是大问题;若真有同性配偶主张伴侣不能人道,就比照异性婚、交由法院针对个
案来认定即可,要求撤销方同样须负举证责任。
许秀雯也表示,《民法》995本身就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甚至可以考虑废除;依该法文
字,必须要是“结婚时”不能人道,而非“结婚后”,此外,还必须举证。而过去法律实
务上,单纯以“结婚时不能人道”撤销离婚的个案很少,更因举证困难,许多医院甚至拒
绝提供“不能人道”的鉴定意见。
争点二:没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同性配偶告通奸能成吗?
至于同婚能否、或要不要适用通奸罪?许秀雯主张,通奸罪应除罪化,但废除之前,若有
同性配偶个案提告,同样借由司法实务来认定即可,至于《刑法》要不要废通奸根本与修
《民法》无关,“分阶段处理都无妨,这些不该是不修《民法》的借口!”
事实上,法律实务界对通奸的定义,多年来一直以异性恋的“性器官接合”为认定标准;
换言之,口交甚至是同性间性行为,过去实务上并不被认定是通奸。如今同婚该不该适用
、又如何适用通奸罪,便成议论话题。
然而,法界早就对现行的通奸定义有不同意见。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曾撰文指出,《刑法
》第239条一直只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通奸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规定必须“性器官接合”;而这个定义,其实只是来
自民国22年作出的“最高法院判例见解”(22年上字第2986号)。
钱建荣并认为,当年这个“判例见解”,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21条 注更多强奸女子罪
的“奸淫”要件做出解释,但“凭什么通奸的‘奸’必须与强奸的‘奸’为同样的解释?
”更何况,《刑法》第221条早就在民国88年间删除了“奸淫”字眼、改以“性交”取代
,性交的定义更在《刑法》第10条 注更多明定包括口交在内。因此,若真要认定通奸,
依过去大法官的释宪,反而应以是否破坏配偶间信赖为认定基础,但这些行为若要一一列
举,恐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此时,就必须思索“通奸罪是否该除罪化”。
许秀雯也认为,《刑法》对性行为的定义早已不限性器官,在废除通奸罪之前,同性若要
适用,只要交由法院针对个案认定即可,不能因为《刑法》还没修,就以此当借口不修《
民法》保障同婚权益。
她并说,行政院说同婚牵涉的法律有300、400条,但这些内容到底是什么?很多可能都只
是法律用词上的问题;当年台湾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涉及的法律修正更多,但我们会因为配套修法范围大就不签署吗?政府不该拿这些枝微
末节,来夸大同婚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备注: 口交不算通奸到底是啥天才定义?然后也早该刑法除罪化了吧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6-06-08 16:51:00
好多不想看,5楼爱滋狂甲帮带风向
作者: SonyXperiaZ3 (ソニーモバイル)   2016-06-08 16:51:00
支持通奸罪废除!
作者: asiasssh (灿绪)   2017-06-08 16:52:00
恐同齁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7-06-08 16:53:00
推,详实补充法律灰色地带
作者: thyme51244   2017-06-08 16:53:00
两年不要动 就直接适用民法了
作者: jajujo (尚未通过认证)   2017-06-08 16:53:00
兹事体大还是要修啊 不然两年后直接过 漏洞还不是要补一直拖 到最后出事情大家再来闹 是有比较好逆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7-06-08 16:54:00
甲甲独立建国好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6-08 16:57:00
口交有被判过通奸啊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6-08 16:58:00
这篇太强 许和钱的说法都专业打脸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6-08 17:01:00
那个法条我印象是说与伴侣以外的异性所以改异性就ok了 但是要怎么改啊等政府看看吧
作者: stun991 (无我渡苍生)   2017-06-08 17:03:00
甲甲自助餐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7-06-08 17:32:00
国家大事不搞专搞这种枝微末节的东西 台湾真的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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