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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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疏失 医师应举证无因果关系 最高院:医疗专业不对等 举证责任应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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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项程镇、林彦彤/台北报导〕前高等法院庭长陈贻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头,送
到台大医院紧急手术后仍重度昏迷,十个月后死亡,陈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诊室医师林麟、
潘为元、吴明勋有医疗疏失,要求台大和医师连带赔偿一千两百余万元;案件缠讼多年,
高院判原告败诉,但上诉后最高法院近日认为,本案是重大医疗瑕疵,因医病双方医疗专
业不对等,应由医师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依此废弃原判决而发回更审。
家属民事求偿 高院判决败诉
本案一直受到医界和法界瞩目,刑事部分,已获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民事方面,一审
台北地院认为医院没好好照护病人,判决三医师须赔偿陈及子女各十五万慰抚金;高院则
认为,无法证明医师和医院的医疗疏失和陈妻昏迷死亡有因果关系,判决原告败诉。不过
本次上诉三审遭到发回,全案再度引发关注。
最高法院废弃判决 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民五庭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纠纷原则上应由被害人或家属负举证责任,
但遇重大医疗瑕疵时,因医病双方的医疗专业不对等,应依第二七七条但书规定,改由医
师负举证责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医师替陈妻急救时,虽有注意陈妻已呕吐两次、瞳孔反应及其他生命
征候,却没评估进行电脑断层扫描,是违反医疗常规的过失。吴明勋是急诊室主治医师,
没在场指导,也没在陈妻失去意识前亲自处置治疗,是否符合台大身为医学中心的医疗水
准,值得怀疑。
民五庭表示,医师如能确实注意陈妻意识变化,并安排断层扫描、即时动手术,陈妻有无
可能免于昏迷和死亡,高院对这些争议应审酌调查。且陈妻在台大急救时的医疗记载不明
确,高院却没要求负起举证责任,以证明无疏失,判决过于疏略。
陈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击头部而送台大,林、潘医师安排X光检查,九时
多陈妻出现作呕、晕吐等症状,十一时如厕时昏倒失去意识。安排电脑断层扫描发现颅骨
骨折、颅内出血,隔天脑神经外科医师紧急手术后仍昏迷,经转院治疗于十二月死亡。陈
贻男及其子女请求赔偿丧葬、医疗费和慰抚金等计一千两百多万元。
台大医院回应,院方尊重司法最后判决。而由于最高院判决转换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不常
见,引发法界及医界热议;有资深法官认为,本案是个案事实认定问题,非所有医疗纠纷
都能适用;有医师则指,此案曾经医审会鉴定,纵使作断层扫描,不必然不会发生脑伤,
最高院似乎过度提高医疗水准定义,希望退回二审能作更专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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