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银行在承作借贷业务时
如果发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佳、过去的信用纪录不好
或是提不出足够的担保品时
往往在放款时会要求借款人找第三方作保,签保证契约或连带保证契约
这样万一债务人真倒债时,银行就可以转而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
降低该笔债务成为呆帐的风险
可是这样的机制不是很不利于保证人吗?
小弟常常在报纸社会版发现保证人被银行追债损失惨重,债台高筑的新闻
例如这篇新闻
【凄凉而终】过世9年才揭露 玉女偶像陈尸家中仅35岁
https://goo.gl/7Onty3
而实际借钱的债务人跑路后逍遥自在,为其作保的保证人却家破人亡
闹上新闻版面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像小弟的老爸,十多年前因抗拒不了长辈跟其他兄弟姐妹的人情压力
替想创业却缺乏资金的妹妹(我姑姑)跟姑丈作保
然后08年发生全球金融海啸,姑姑跟姑丈还不出钱跑路
结果小弟的老爸就被银行扣3分之1薪水好几年
也被迫卖掉在宜兰礁溪,祖先留下来的土地帮我姑姑收烂摊
令小弟更不爽的地方是,小弟跟两个妹妹当时都还在求学
因为这件事我们都不得不办学贷借钱以完成学业
但几年前姑丈从他长辈那边分到财产
因为这笔钱
我的大表姐(罗东)、二表姐(三峡北大)、
表妹(淡水)、表弟(淡水)现在都已有自己的房子
小弟跟两个妹妹什么都没有不说,现在每个月还在偿还学贷
每次只要想到这件事小弟都森77,都会感觉到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小弟觉得很奇怪
既然连三岁小孩都知道为他人作保容易衍生出许多问题,只有人呆才为保
银行跟政府又怎么可能不知道作保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很多人也知道这是个坑
但面对亲友的人情压力与长辈的情绪勒索
还是只能选择跳进去,做自己原本不愿意做,不该做的事
既然有这些问题,为何政府却不修法禁止
或至少严格限制自然人为他人作保呢?
虽然这样会导致信用紧缩,短时间内会让银行更不愿意对某些人放款
但却可以减少许多社会纠纷与悲剧
这样不是很好吗????
请问各位,为何政府不修法禁止自然人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