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毁石狛犬遭收押 李承龙友人批司法已死,遇

楼主: kid725 (凯道基德)   2017-05-29 22:48:59
※ 引述《BrownNoser (BrownNoser)》之铭言:
: 毁石狛犬遭收押 李承龙友人批司法已死,遇蓝转弯
: https://udn.com/news/story/11034/2492189
: 2017-05-29 20:58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即时报导
: 数名党员、友人得知裁定结果,持标语在法院门口呼口号抗议,
: 质疑破坏蒋公、国父铜像者均没事,李、邱砸毁无主石像却被收押,
: 认为政府迫害,司法双重标准,“司法遇蓝就转弯”。
: 另认为石狛犬非学校资产,对校方提出侵占遗失物告诉。
这次很明显的是有预谋的 就是故意不交钱交保让人来抗议把事情闹大
然后另外主张学校对石狛犬没有所有权 他们可以任意破坏
但问题在于 石狛犬当初是在学校内挖出的日本神社遗址中找到的
这种应该属于无主物 而非遗失物 实在不认为刑法337可以告得成
应该也是歹戏拖棚的一环而已 有没有键盘法律专家可以表示一下意见的?
作者: sofaly (沙发椅)   2017-05-29 22:50:00
之前不是有在空地挖到巨大的珍贵木材
作者: mstory (m的故事)   2017-05-29 22:52:00
无主物只要被捡到后,有人收了就算有主物了好吗?被国小收了当然算国小的,怎么可以说是无主物?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17-05-29 22:52:00
纯嘘签名档最后一句,最后一句应该是:“物证.....那个物证.....那本小说就是了啊。”
作者: njnjy (邱若男我要干死妳)   2017-05-29 22:53:00
学校发现 所有权就归学校 学校是公共设施 公诉罪是毁损罪起诉
作者: harrygp (煞不住!!!!!)   2017-05-29 22:57:00
在台中国人
作者: sigmaaldrich (专卖化学药品)   2017-05-29 23:01:00
xd
作者: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17-05-29 23:02:00
民法第802条:“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取得其所有权。”依上述法规,石狛犬的所有权由该学校取得,这没有问题。
作者: DICB (曾经拥有)   2017-05-29 23:16:00
巨大珍贵木材是那块地属于国家的地好吗!再来以目前规定 学校内挖到的那么大致属于学校或教育部!所以这件应该到最后还是赔钱了事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7-05-29 23:26:00
地主挖到没争议 地主跟挖到的人不是同一个 争议就出来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7-05-29 23:54:00
不走法律那就私刑打断双脚丢路边好了 统畜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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