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26 19:00:33※ 引述《ruei18 (ruei18)》之铭言:
: 有传陈星向检方要求传唤当时也在饭店参与谈判的林奕含闺密作证,证实他与林奕含是因
: 不伦恋展开谈判,而非外界所说的诱奸。对此,谢震武直言要大家用脑子去想,就算假设
: 真如陈星所说有交往2个月,“我不在乎那2个月,我在乎的是第一次发生事情的时候,到
: 底是怎么发生的。”
大律师,你说错了,
你不能只在乎第一次,而是每一次。
交往也可能发生约会强暴,夫妻也可能发生强制性交,
就算第一次愿意、做了N次都愿意,
只要有一次不愿意,那就是性侵,就是犯罪。
但是,如果是律师就应该知道,
不管是哪一次不愿意,
都要由被害人举证他是不愿意,
法律上本来就有被告不自证己罪的规定。
你问10个被告有11个会跟你说他没有做,
要求证明没做的事逻辑上就不合理,
这就是为什么刑诉要改成自白不得当作唯一证据,
不然就刑求逼供刑到你承认就好了啊!
交往几个月什么的都是没有直接证据下的间接或状况证据,
要是被害人方有证据的话拿出来不就一刀毙命了吗?
谁管你第几次啊?
你到底是律师,还是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