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宪的解释文
通常用字遣词是类似“与宪法XX条违背(牴触),应于XX年后失其效力”
要怎么修法让旧法合宪完全不加以着墨
也不会真的管你解释文设定期限到了要如何如何
(例如:
同批大法官的做出的释字第 746 号:“...惟就滞纳金部分加征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宪法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
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以及像是释字718号(集游法):“...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许可规定,已属对人民集会自由之不必要限制,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比例原则有所牴触,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均应自中华民国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释字666号(罚娼不罚嫖):“凡此尚须相当时间审慎规划,系争规定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二年届满时,失其效力。”
)
但这次的解释文却是:
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直接指示时间到了要怎么样
有没有这次解释文有点不太一样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