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宪的结论
大法官释字第748 号解释:https://goo.gl/Oxp9SF
大致看完理由书,大法官的看法应该是这样的:
‘同性婚姻属于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而同性婚姻并不影响婚姻制度建构的伦理
秩序,因此予以差别待遇也违反宪法第7条的平等权保障。’
但是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指的是“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而非现行民法的“婚姻”,所以到底要修正婚姻章、于
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那是立法形成的范围,大法官不能干涉。
简单来说就是:“现行法违宪;可以立专法。”
就和预期相同,毫不意外的结论。因为现在的问题早就不是“同性婚姻要不要被保障”而
是“应该用修改民法/另立专法的方式给予保障”,这个结论说了等于没说,就和废话没
有两样。
▍两年的期限
只是结论废话没关系,大法官不愧是法律人的顶点,熟捻法律技术的游戏,在理由书最后
,他们给出了“限期 2 年改正,不然现行法直接扩及同性婚姻”的要求,很明显的,是
个折衷的选择--不直接让现行法包含同性婚姻,是不想过度刺激反同婚的让步;两年的
期限则是为了安抚挺同婚的承诺。
所以问题不变,但是压力转移了。
这场比赛的“推定利益”从反同婚方移到了挺同婚方,时间不再是反同婚的盟友,攻守互
换,他们不能再使用以拖待变的技俩,两年的期限是悬在头上的刀锋,火烧线绳危机迫在
眉睫。
这也让人忍不住想到今年初,蔡英文和同志电台主持人Huang Vincent的对话:“等了这
么久了,不要毁在最后这一段,如果因为等了很久,在最后一刻,耐不住的时候,可能毁
了前面的努力,我知道在最后的一刻都是很困难的。”
Huang Vincent:“但是我的生命不能等待。”
生命不能等待,多么煽情的一句话?
可是现在,我想很多人将会欢欣鼓舞的等待接下来的两年。
▍事情的两面
但真的是这样吗?这里要注意的是两年期满,同性伴侣也可以登记结婚没错,但这并不等
于现在“修改民法”派所追求的同性婚姻。相关制度仍然有待修正,而在修正的过程,专
法的死灰复燃并非完全不可能。更重要的是,到时候反同婚的拖延将会更加的不被重视-
-因为现在不就已经可以结婚了吗?长远来说,我不觉得有那么乐观。
更别说,两年的压力有好也可能有坏,狗急跳墙、穷寇莫追是亘古不变的教训;而且就像
前面说的,两年的期限是胜利也是妥协,如果无所畏惧又何须妥协呢?
最后跳出同婚的框架,我更在意的,或者说我真正在意的(毕竟我从来就不在乎同性婚姻
)大法官认为“现行法违反宪法第七条”的理由是同性婚姻不会影响婚姻制度所要维护的
基本伦理秩序,例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而他们
认为的,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是:“二人为成立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亲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这就是我不断在说的,同性婚姻的追求总是无法避免的,必须以践踏其他情感关系为前提
,这种试图用“明确婚姻框架”而非“消解婚姻”之手段获取的,只会是一个更加僵化、
保守而且排他的婚家想像。
这次,同性恋进来了;下次,其他人还进的来吗?
我知道眼前是长日将近末世来临,僵尸围城我们都想要往上爬,但是真的除了把别人踢下
去之外,没有其他办法了吗?我的生命也不能等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