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同性婚姻释宪案 大法官黄虹霞:部分反对

楼主: Caress (爱抚)   2017-05-24 17:43:09
同性婚姻释宪案 大法官黄虹霞:部分反对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77915
2017-05-24 17:27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今针对台北市政府、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声请的同
性婚姻释宪案,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认定现行民法婚姻章违宪,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
民婚姻自由、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的意旨;大法官会议15人当中,吴陈镮提出不同意见书
,黄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黄虹霞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见书指出,她同意“相同性别的二人,有权自主决定永久结合关
系,相互扶持,应以法律对此种结合,给予适当保护”。
但她不同意本件释宪案中对于“婚姻自由”的论述,只提到“永久结合关系”,却未重新定
义“婚姻”的定义,以往释宪案例如释字242号、362号,是针对一夫一妻、异性婚姻脉络下
所做的解释,岂可直接套用到同性二人间的关系,而从同性的永久结合关系直接推论至“婚
姻自由”?她认为此推论的逻辑谬误且理由不备。
黄虹霞认为,大法官是释宪者,不是制宪者,没有立法权,我国宪法并未直接提及“婚姻”
二字,本件释宪案也未重新定义“婚姻”,因此我国究竟有没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即有疑
义,何况是同性婚姻。
至于医学界的声明指出,科学研究称性倾向难以被改变,成为本案释宪的主要科学依据,但
黄虹霞认为,这份声明客观上难以折服,且性倾向能否改变,也与婚姻定义应否改变,没有
直接关联。
黄虹霞也不同意“同性的永久结合权与异性婚姻没有差别,不能以是否能自然生育的可能性
,作为二者为差别待遇的依据”,释字544号已揭示婚姻与家庭是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二者间确实存在“有无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大不同,目的既有差异,岂可无差别的等同
视之。
黄虹霞强调,“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宪法第7条平等权的完整意涵,“男女有别
,很八股吗?”许多心理学、脑神经科学研究也证实男女确实不同,一般而言子女需要父与
母,父兼母职、母兼父职固然值得敬佩,但并非常态,不能从少数个案即推导出“二父或二
母”与“父母双全”间全无差别。
作者: GSHARP (Mr.Q)   2016-05-24 17:43:00
#专法
作者: kenro   2017-05-24 17:45:00
其实她说的也是客观 还是要走完立法才是完备
作者: jjjohnny1282 (伏特加菲貓)   2017-05-24 17:46:00
说真的吴陈镮写的比较鸟
作者: justiceyes (Justice)   2017-05-24 17:46:00
黄说的很中肯啊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7-05-24 17:48:00
无所谓了啦,只是狗吠火车而已
作者: delta0521 (浑沌之灰)   2017-05-24 17:48:00
她最后一段男女有别的论述感觉好像洪兰附身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17-05-24 17:49:00
专法要着重在适当保护
作者: Canneth (翔翔)   2017-05-24 17:50:00
黄虹霞根本是部分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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