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NYII (圈一)》之铭言:
: 好,我先承认我投民进党
: 不过小弟还是有问题想问
: 这提案就变成说你加一小时就是领一小时的钱
: 比起你加一小时应该领四小但老板一毛都不想付还要好吧
: 这样是否能让老板愿意付加班费?
这一条其实本来不在原本的通过的一例一休之中
后来林淑芬暴冲的时候 加进去的
现在来看 真的冲过头了
加一个小时算四个小时
这种不劳而获的法案 本来就很难持久
看来真的非常的不切实际
: 另外,
: 单月提高到54小时
: 【是以三个月一期合计使用】
: 也就是说第一个月加班54小时
: 二三月就只能加班42小时
: 我的理解没错吧?
: 小鲁资质驽钝,跪求打脸
: 告诉小鲁这样跟原本比起来
: 哪里不好,谢谢各位板大。
这个我没想法
目前是看不出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