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l ( )》之铭言:
: : 1.劳基法目前规定,休息日 加班 0~4小时以4小时计算、4~8小时以8小时计算、
: : 8~12小时以12小时计算。
: 这条真的很奇怪
: 比如说你突然有事必须到公司工作1小时
: 可是这样设计之后
: 公司站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
: 一定要留你下来4小时加减工作
: 万一不小心工作超过4小时01分
: 就必须留下来8小时
: 本来二是为了反制加班的条款
: 却反而成了空加班的条款
: 不但浪费生命 也浪费资源 更有损经济(不利假日购物)
: 我是觉得还不如等比例提高加班费
: 这条改也不算不好
我部门的一个作业员,周六加班大家都是早上8点作到下午5点,
但他周六做到下午三点事情没做完就跑了,还两次。
公司也要给他8小时的加班费。和其他做到5点的同事一样。
他的理由都是和朋友约好怕塞车因此提早走,我唸他叫他不能这样随性。
但上次周六加班他变成睡过头9点半才到,他做到下午四点又跑了
理由是说带女朋友看病。这也得给他八小时的加班费。
我担心影响其他认真的同事,跟老板说是否以后周六不要让他加班了。
立法是善意但就是有些人喜欢钻漏洞,造成管理上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