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ucesuperQ (母株母株 夜里枯枯)》之铭言:
: 如题
: 要告就告 不告就不告
: 追溯期随便都十年二十年
: 有没有到底在保留法律追诉权是在保三小的八卦?
除非签下切结书或和解书 亦或公开声明不再追究
否则各法条的追溯期限到期前 追溯权本来就是法律帮你保留了
我是不知道最早是谁开始用的
我推论是法律界人士 以为这样可以恐吓他人不要来惹当事人
所以建议当事人自创的一种说法
之后就是不懂法律 又不查资料的媒体到处散播
造成如今部分人民也学习到错误用法
我觉得就是一种恐吓他人言论自由的做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