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el1129 (腐腐)》之铭言:
: ※注:有电视或媒体有报导者,请勿使用爆卦! 未满20字 一行文 退文
: 1.劳基法目前规定,休息日 加班 0~4小时以4小时计算、4~8小时以8小时计算、
: 8~12小时以12小时计算。
: 民进党立委提案修正为:依照实际的加班时数 来给付加班费用
: 譬如说如果是加班1个小时,依照目前规定,老板应给付4小时加班费
: 但修法后变成只能领1个小时的加班费
这点有什么不对 做一个小时 老板付一个小时的钱呀
哪有做一小时 老板付四小时的钱的道理??
你自己是老板的话觉得合理吗?
如果你们觉得这样合理,那反过来说,做四小时 老板只给一小时不也合理
9.2完全不讲理嘛 颜色对了就大肆炒作
我实在不知道做一小时就给一小时的钱
到底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