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华航空姐“承认吸毒”? 有三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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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11:57
吴俊达/律师
关于《华航林姓空姐毒品案》,不是新闻上已经有写,她已经承认是自己要吸的。为何又
改口是被陷害?然后,检察官昨晚还让她无保饬回(连交保金都不必),这样对吗?
有读者问了上述问题,我觉得蛮好的,相信大家都可能有一样的疑问,就一次说明我的意
见:
首先,她承认自己要吸,是新闻写的,而实际上她到底有没如此向调查员(警方)自白过
?我们应该先存疑。
还是,警方或记者可能误解、曲解了她的意思,例如,她只说“我自己先前有吸过”,但
警方衍生成“她说自己要吸的”,并放消息给记者?
又或者,新闻这段“自己要吸的”,是否也可能是有人要陷害她,故意放出来消息给记者
?
其次,假设她真得有这样说,研判可能原因是:
因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自白可以减轻刑责,小女生在被抓的第一时间
慌了,在律师尚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了怕贩毒等重罪,就先说是自己要吸的。
尤其,依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规定,第一次吸食被抓,检察官会向法院声请将被告
送勒戒处所观察、勒戒,观察勒戒期间内经诊察认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应由检察官为
不起诉之处分,后续即无刑事责任。
此外,假设她有这样先向警方承认“是要自己吸的”,我们还是要追问一个问题:
警方是否在合法正常讯问方式下(告知罪名、三项权利),取得她的这段自白吗?
她在这样自白之前,是否已经知道,毒品是被胶带黏在行李箱底部横杆上吗?当场行李箱
搜出毒品时,她人有在场吗?还是警方只告诉她,“ 妳的行李箱找到毒品 ”?
最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被告自白不能当成唯一定罪证据,仍然必须调
查其他犯罪证据。
又,“她先前有没吸食毒品”,和“这次毒品是不是她自己携带回台湾”,逻辑上、证明
上本来就是两回事。尤其,法律责任也完全不一样。
因此,当然,也不可能因为她自白“是我自己要吸的”(假设警询笔录中,她真得这样说
过),就完全不用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