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保障身心障碍者就业免受歧视是国家责任

楼主: deathdecay (AZOTH)   2017-05-20 23:52:40
苦劳网
【新闻稿】保障身心障碍者就业免受歧视是国家责任
2017/05/19
资料来源: 台湾障碍者权益促进会
知名连锁茶饮店茶汤会,要求听障人士接听电话,无法接听便将对方解雇。茶汤会总公司对“听障人士歧视事件”,仅止于在脸书澄清是加盟店所为,言明会协助沟通厘清事件始末。台北市劳动局则说明法律规定,雇主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予以歧视,违反者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且表白,此案没有向劳动局申诉,事发至今大家都还在切割责任。
台湾障碍者权益促进会(简称障权会)指出,保障身心障碍者就业免受歧视是国家责任,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应该主动调查,而不是以案主未申诉来撇清。
在公布的身心障碍者国家人权报告,指出在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有对身心障碍者不得歧视的规定,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禁止就业歧视,同时并引用身权法第33条需依身心障碍者就业需求,提供包含职务再设计等个别化及专业化职业重建服务。
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虽然规范不得对身心障碍者就业歧视, 但是缺乏就业歧视的内容及态样说明,特别对于间接歧视及未给与合理调整的规范付之阙如,使很少申诉案件可以成立就业歧视。2015年全国身心障碍就业歧视案件,共计25件,处理结果歧视成立并予以裁罚案件共计3件、歧视不成立案件共计16件,撤销案件共计5件,另1件为不受理。这都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最好说明。
另外台湾于2014年8月立法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使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有国内法的效力,在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二条就指名拒绝提供合理调整是对身心障碍者的歧视。第二十七条关于工作和就业,也规范缔约国应确保在工作场所为障碍者提供合理调整。
这些规定,指雇主、服务提供者等负有为障碍者提供合理调整的法律义务。立法必须规定,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均有责任为障碍的员工提供合理调整。政府应制定政策,提倡并规定弹性和替代性工作安排,以合理符合障碍员工的需要。这些政策应包括,机器和设备的调整和改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组织的改变以及工作环境的调整。项目包括工作重新调度、工作重新设计、调整工作时间表、弹性留职停薪方案 、替代工作时间表、替代工作场域,以尊重个人差异及因应个人能力的差异性。
障权会指政府在身心障碍的国家人权国家报告公然承认未对于“合理调整”有明确定义,但是却没有积极作为,由于没有规范雇主有提供合理调整的义务及合理调整的项目及范围,坐视身心障碍者无论在应考或在职场,没有平等的工作权利。
徒善不足以为法,徒法不足以自行,障权会呼吁政府必须积极主动调查违反就业歧视的个案,规范身心障碍者的就业歧视(包含直接与间接歧视),并对合理调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定义并纳入就业歧视规范。并且需要制定(就业)平等法,以维护身心障碍者的人格尊严及工作权利。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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