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家盟发2700字新闻稿 轰通奸除罪化“极其不妥”
2017年05月19日23:34
积极参与反同婚的护家盟今晚发布新闻稿,护家盟说,针对司改会提出通奸除罪化,护家
盟认为极其不妥,大法官释宪已明确说明通奸罪并未违宪,因此要特别关注到废除通奸罪
造成家庭及婚姻价值维护上的冲击。
护家盟认为,中华文化传统伦理与家庭价值的维护是中华民族与文化重要资产,不必比照
其他国家的作法,台湾人应坚持主权自主与独立判断的自由意识。具有宪法与法律基础的
通奸罪是保障已婚配偶权益的有效手段,不应为了保障与配偶有利益冲突的小三或小王的
权益而轻易废除,造成保障少数坏人却伤害大多数好人的不公不义。(生活中心/台北报
导)
护家盟新闻稿全文如下:
针对司改会提出通奸除罪化 护家盟新闻稿 20170519
针对司改会提出通奸除罪化,护家盟认为极其不妥,包括韩国20150227除罪以及大法官
20161018提名之际,护家盟都有针对通奸罪除罪化的提议连续提出纠正与呼吁:
其一,我国大法官554号释宪已明确说明通奸罪并未违宪,我们要特别关注到废除通奸罪
造成家庭及婚姻价值维护上的冲击。该解释文清楚的说明,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
家庭制度之制约。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互负忠诚义
务,性行为之自由应该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而婚姻需要借助稳定关系建立成员的人
格与信赖等等生命价值,借助法律防治破坏家庭稳定关系的刑法有其存在价值与必要性。
其二,中华文化传统伦理与家庭价值的维护是中华民族与文化重要资产,不必比照其他国
家的作法,台湾人应坚持主权自主与独立判断的自由意识。
其三,具有宪法与法律基础的通奸罪是保障已婚配偶权益的有效手段,不应为了保障与配
偶有利益冲突的小三或小王的权益而轻易废除,造成保障少数坏人却伤害大多数好人的不
公不义。
其四,固然通奸罪实务上处罚的多以女性为主,但这与法律的存在与否并没有关联,反之
,通奸罪的法律约束性反而保障了已婚妇女的权益,符合性别平等的精神,对夫妻在性行
为对象的选择认知上具有重要教育意义,不要为了一时的贪欢而妨碍自己或他人的家庭。
其五,有人以加强通奸民法求偿作为废除通奸刑事罪的理由之一,这是逻辑上不等同的类
比,走民法与民事求偿这是两码事,通奸罪能够防治行为于事前,除因畏惧会处罚于后,
同时有道德教化的功效,民法求偿是事发之后的弥补,用钱就能解决错误行为,把道德考
量放在一边,不但所具有的防治功效薄弱,同时也戕害了婚姻中的忠贞、负责、忍耐…等
等优良的品行与道德意识,民刑法考量不能相提并论。企图以民法约束,则会造成通奸变
成有钱者肆无忌惮的特权,脱离道德的束缚,形成社会更大的不公平、不正义与道德背弃
。
其六,有人主张道德不能作为法律或权力行使的依据,或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决,
乃是昧于现实与道德判断,通奸原本就牵涉至少三个方面,绝非谨止于一个人的问题,道
德就是多数人彼此的行为准绳,几乎所有法律都必须架构在人与人行为妨害与道德的准绳
上。
其七,尽管通奸罪对于婚姻维系或幸福与否并无必然关联,但是通奸罪的存在具有婚姻价
值与教育上的指标意义,进入婚姻关系就应该遵守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指令,是圈内人应
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人类行为会因意识的允许而去犯规,通奸除罪会形成意识上的误判,
有罪刑责有防治行为踰矩的效果,因此设限的意义非常重要。
大法官554号释宪文说得很明白: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
障(参照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
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
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
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
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但是通奸却影响了社会秩序与家庭夫妻的公共利益,并非保障
的范围。
有人说,除罪化是世界趋势,实际上台湾制定罪刑原本就属于全球少数国家国内法上的独
立判断,有其社会功能与传统文化价值,原本就与世界趋势无关,何况韩国废除也非属世
界趋势。
有人指出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决,或主张通奸应是个人道德惩治,不该用国家权力
处罚,但是,第一,夫妻感情有第三者介入,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非是个人问题
;第二,通奸造成离婚或感情的损伤,将影响完整家庭的功能与下一代幸福;第三,瓦解
家庭将冲击社会的运作与结构。在在看出通奸的影响非谨止于个人,是与社会秩序、家庭
价值、人伦及道德都息息相关,如何与涉及规范全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无关?
所谓刑法所订通奸罪违反国际公约,不利于女性的性别平等,也与事实不符,通奸涉及社
会秩序以及家庭与下一代幸福,非属国际公约或人权的范围,通奸也是保障已婚妇女的权
益,即使通常不告男性,也非法律的问题,是现实的考量,何来不利女性性别平等之说?
通奸罪的存在几乎是(虽非完全是)元配夫妻最后在刑法上比较有效的依靠与保障,目前
妇运团体希望保障的却是与婚姻关系冲突的小三,其背后还有性解放与性自主的荒谬观念
作为支持,这对已婚夫妻藉著婚姻关系带来保障的权益不但相互牴触与矛盾,而且是一种
具有打击现存婚姻关系与权益的毁灭性排挤效应。
家庭价值的维护是要保障一夫一妻所演伸出来的一切关系,包括:
1.配偶彼此间互相归属与认同所产生的愉悦、权利、责任与义务;
2.要保障有下一代孩子的一切权益,包括在一个完整家庭长大的人格型塑、对人的信赖、
道德感与爱的完整…等等权利;
3.要保障社会基本结构“家庭”的有效功能,包括养育、教育、传承、贡献社会力量(政
治、社会、经济)…等等;
4.保障夫妻双方的“姻亲亲属关系护持网络”的架构与完善;
5.保障夫妻双方在物质与精神上的彼此支持与分享。
通奸除罪势必造成小三或小王的肆无忌惮,这是架构在不对等、短暂与不负责的虚妄人性
上的征战,造成各方皆输的关系,对社会与国家的冲击非常负面,护家盟反对任何虚妄、
粗浅或不负责任的言论来废除通奸罪:
1.一旦夫妻关系因小三或小王的介入而导致破散,对于孩子的人格发展、社会冲击、姻亲
关系…都有摧毁性的结果。
2.依据人性的好奇感与喜新厌旧,小三或小王出现往往是短暂一时的尝鲜感受、意乱情迷
的误判迷惘、因情绪造成的转移…等等,与和元配间的情感结构比较起来,并非具有长期
与坚实的关系基础,往往在情绪网罗中误判,实际上诸多案例都已证实外遇通奸多半是短
暂迷惑,但是人却愿意因为一时之快或一时贪恋与冲动,破釜沈舟毁坏长期建立的家庭,
造成家庭破碎与离异。废除通奸罪将鼓励并加大这股逆流冲击家庭的幅度以及次数。
3.人性的情感具有虚幻特质,常有误判或被假象迷惑,配偶间会因时间久而短暂失去吸引
力,因此通奸除罪的问题,对牺牲整个人生投入家庭经营的另一半来说,这是一场不对等
、不公平的战争。
4.家庭是需要长期坚忍、磨厉与忍耐中才能建立稳固的基础,淬炼出恒久的价值,是到了
生命后期才会体悟的不变真理与优良人生价值,需要被教育,不应让除罪化的法律冲击这
种自我教育。
5.人到了尽头才能最终肯定,年轻时没有因为一时迷惘而失落、未对配偶不忠、未对孩子
造成负面的影响、尽力完善家庭的经济与社会力量…,都是最有价值的生命意义所在。
我们希望对于一个问题,尤其是攸关于人类道德与行为的法律层面,能够有更深入、更宽
广、更周延的观点去探索,应避免类似为了照顾小三而冲击元配权益等等顾此失彼或见树
不见林的片面观点,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http://imgur.com/rN6F0VF 护家盟秘书长张守一。资料照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0519/112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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