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国是会议决议:自主堕胎年龄从20岁降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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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5组今通过多项重大决议,其中,也决
议建议修订优生保健法“未满20岁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实施人工流产”的规定,改为
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自行决定,未满18岁者若与法定代理人意见不同,应由司法或行政
机关介入决定;并建议修法,增设“已婚妇女须配偶同意才可人工流产”的例外条款,
以保障遭家暴或正在打离婚官司的妇女权益。
分组会议中讨论未成年人的人工流产修法议题,初步决议建请修正优生保健法第9条,
关于未成年人与有配偶妇女的人工流产决定权规定,以落实女性自主权,并在意见不一
时,适度引入司法及行政争端解决机制。
决议指出,现行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2项,未满20岁者一旦怀孕,而欲实施人工流产,无
任何例外,均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进行,国是委员们认为这将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
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要进行人工流产时,只能寻求密医或其他违法管道,此法条违反
儿童少年身心保护精神与国际规范,建议主管机关应即刻研议修法。
分组并具体建议修法方向,满18岁以上的未成年可自行决定是否人工流产,而未满18岁
者在与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不一时,应设有司法或行政机关介入的机制,以协助未成年人
做成决定,以保护其身心健全。
同样是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2项,现行也规定,已婚妇女欲以“怀孕或生产影响其心理健
康或家庭生活”为由施行人工流产时,均须获得配偶同意,没有例外条款,也完全不考
虑怀孕者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其他婚姻无法维持的情事,迫使受暴妇女、或已
在进行离婚程序的妇女,可能受限于这项规定,而无法实施人工流产,或遭受其他不利
的压迫,分组建议这也应一并修改。
分组建议,应增设人工流产不须得到配偶同意的例外条款;纵使没有例外情况,当已婚
的怀孕妇女与配偶意见不一致时,应设有司法或行政机关之争端解决机制,使已婚怀孕
妇女的生育自主权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