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楼主: ru04ul4 (拒绝)   2017-05-18 21:52:32
嘘 l88: 除刑化啦! 只有刑法去掉 民事还是要陪。干您娘这些智障 用这 05/18 17:17
→ l88: 种名词是要被误会到什么时候啦! 05/18 17:17
→ l88: 只觉得发明这名词的当初一定是个脑残 以为普通民众都懂法律哦 05/18 17:17
→ l88: 白痴法律人特爱挖洞给自己跳 爱卖弄法律名词 再靠北民众不懂 05/18 17:18
→ l88: 妨碍家庭 民事还是要陪 这只是通奸从刑法移除 05/18 17:19
→ l88: 不是通奸完全没事 马的这种白痴名词 还要使用多久 干 05/18 17:19
→ l88: 你才法盲 一般民众听到"除罪" 会以为连民事都不用赔 05/18 17:20
→ l88: 法律人就是喜欢关在自己小圈圈 用词引起误会也不care 反正会 05/18 17:20
→ l88: 认为是民众不懂 不是他们的事 05/18 17:20
→ l88: 难怪推一堆法案 民众都无感或不支持 说穿了 宣传根本有问题 05/18 17:21
→ l88: 我就跟你说这是一般民众看到"除罪化"的第一反应 你们可以继 05/18 17:21
→ l88: 续知识份子的傲慢。 明明换个名词就可以解决的事... 05/18 17:22
→ l88: "民众怎么以为并不是法界关注的重点" 呵呵 那也没啥好说.... 05/18 17:23
一般民众听到"除罪" 会以为连民事都不用赔?
整部民法只有三个"罪"字
第1052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第1081条
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
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
第1094-1条
法院选定或改定监护人时,应依受监护人之最佳利益,
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
二、监护人之年龄、职业、品行、意愿、态度、健康情形、
经济能力、生活状况及有无犯罪前科纪录。
罪这个字本来就只跟刑法有关
是发明"除罪化"这个名词的人智障
还是误会这个名词的人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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