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下一个房思琪 司改国是会议通过通奸除罪化
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第六次会议今在廉政署召开,讨论的是家事律师赖芳玉及励馨基金
会执行长纪惠容注重的儿少及性别相关议题,会后决议通过“通奸除罪化”,废止刑法第
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若因故无法废止
,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现
行法规定配偶只对配偶撤告,而无法对第三者撤告)
此外,刑法第227条、第227条之1,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参酌其他国家立法例,检讨目前“
两小无猜”间合意性行为的相关刑罚与通报规定,以教育辅导取代诉讼程序、以服务供给
取代刑责。
为了落实女性性自主权,建请修正优生保健法第九条,关于未成年人与有配偶妇女之人工
流产决定权相关规定,俾落实女性自主权,并在意见不一时,适度引入司法及行政争端解
决机制。
纪惠容表示,为了废除刑法239条,妇女团体运动了20几年的时间。社会上对此条不了解
,有很多离婚诉讼法令不足,这条罪是一种离婚手段,但现在已补足法令,此条罪名存在
已相对薄弱,我们应重新检视它。通奸可以透过民法赔偿,不需要透过刑法处罚。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洁强调,现实情况中,受性侵害的告诉人,提告之后,因证据不足所
以让被告的强奸罪判无罪判决确定,但性侵受害者却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判决确定
。这让实务上,会造成性侵被害人担心行为人有配偶,去提告的话,等于自白两人有性的
关系,反而不敢去提告。
律师赖芳玉本月16日投书《苹果日报》,质疑“通奸罪的存在,究竟保护了谁?”大部分
人观点是通奸罪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课以婚姻内性忠诚的义务,对此,大法官和
多数人想法很一致,曾在释字554号解释文内表示: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
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因国家制定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
务,因此性行为的自由,应受到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所以我们明白了,通奸罪的存在
,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不是为了保护婚姻内的“幸福”。因此通奸罪保护了很多奇
怪的状况,更保护了很多“痛苦的存在”。
她举出此罪“保护分手的议题”、“保护痛苦的存在”、“保护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骚扰的
配偶”为例,她说,我们不妨反思,当教育专家不断倡议“体罚”不利于子女教养,藉惩
罚行高压控、父权式教养,都是让孩子处在“焦虑、愤怒、恐惧”式的学习,并不利于孩
子身心发展。那么同理,通奸罪的存在,这种以“刑罚恐吓式”维护婚姻,真的有利于婚
姻关系吗?或只是如本文所提状况,通奸罪仅是保护了更扭曲、痛苦的存在?
她表示,简单说,通奸罪只是巩固了我们对婚姻的不信任与恐惧,让我们误以为刑罚恐吓
式的婚姻手段,就可以维系了婚姻,却反而把婚姻推到离幸福更遥远的地方而已,那么我
们真的还需要通奸罪的存在吗?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70928 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