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化 司改分组会议决议通过
Yahoo奇摩(即时新闻)2017年5月18日
司改第五分组第六次会议今天举行,委员们做出决议,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
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
之适用。
刑法第239条条文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五分组委员纪惠容、赖芳玉、林志洁等人解释,刑法通奸罪的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
未发展、台湾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不过,台湾现今已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
、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的标准,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
因此,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的通奸罪,委员们认为目前存在的正当性已属薄弱。
第五分组委员也说,与通奸罪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
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得仅对通奸的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但此规定
违反刑事诉讼原则,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的实质不
平等。
委员们也说明,根据实际案例,有主张受性侵害的告诉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
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导致“实务上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
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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