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铭言:
: 绝无合意性行为!传林奕含父母备妥“这个”证据 戳破陈星谎言
: https://goo.gl/n7E0uJ
(恕删)
: 林奕含后事办妥后,林家人发表声明表示,会积极配合检方,提供相关事证协助调查。根
: 据《苹果日报》报导,有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透露,林奕含父母已准备好证据3名医师联
: 合开立林奕含精神疾病就诊纪录,证明林奕含是在高三下才有忧郁倾向,并非陈国星声明
: 中指称“林奕含高二就有严重忧郁症”。知情人士也说明,林奕含高二时曾和家人提及,
: 被陈国星逼迫口交,并发生性关系,两人绝无合意发生关系。
(恕删)
不挺其中一方,单就法律层面探讨
假设,在法庭上,辩方律师说:
1.既然冠上“小说”这个文体,作者就“明示”了其中可能有修改、调整或幻想
不然,怎么不叫做传记?
2.盗用帐号、反串发文、共用帐号,在网络上时有所闻
请问如何证明这个网志是当事人所写?
IP资料?早就过了保存年限
3.忧郁症时间点?
前面都不确定了,忧郁症的时间点就不再重要
要用什么证据确定“忧郁症”与“补习”有关?
请记得 (尤其是刑事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
纵然有99%的可能性,就是很难判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