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一堆人还在说补习班没有权势性交,吵很久
: 我刚刚终于去查了,台北地院103侵诉61判决,判决补习班老师对学生权势性交有罪
: 所以这个话题可以打住了,工读生想想别的梗吧
: ps.我只查台北地院不然很多看起来很麻烦
: 再补一个,最高法院99台上6667判决,认定补习班老师对学生成立权势性交
本件原判决依凭
证人A女(民国七十九年二月生,姓名年籍详卷,被害时为十六
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B女(A女之母)、C男(A女胞
弟)之证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A女所写纸条四
张、C男之成绩单、A女之年籍资料,及上诉人坦承A女住在“
○○补习班”内,伊曾于A女沐浴时教A女洗头,A女、C男的
妹妹缺课时,学校老师打电话与伊联系沟通,由伊与B女一起到
学校交涉等证据资料,资以认定上诉人于台北市○○区○○街○
○○巷内开设“○○补习班”,与B女自八十六年起同居,为A
女之干爹,嗣上诉人与B女分手,但二人仍时有往来,A女因从
小受上诉人监护教养,且长期在“○○补习班”唸书,与上诉人
一直处于相类监护关系,受上诉人监督之状态。其后B女罹患乳
癌,无力监护教养A女,且见A女课业退步,即为A女办理休学
,于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将A女送至“○○补习班”与上诉人同
住,由上诉人供应食宿及照顾生活起居。上诉人竟基于利用权势
猥亵之犯意,自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
利用其相类监护教养A女之权势,借词教导A女检查乳房,并向
A女宣称其已遭母亲遗弃,无家可归等语,使A女不得不服从,
而在该补习班内,抚摸、亲吻A女乳房,每三至四天一次,共计
九次,其中三次尚基于利用权势性交之犯意,以手指进入A女阴
道而对A女性交得逞。九十五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凌晨,上诉人在
该补习班内,脱去A女衣物,抚摸A女全身,再以性器接合方式
对A女性交得逞,并自斯时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凌晨止,
每二至三天一次,在该补习班内,以性器或手指进入A女阴道,
或要求A女为其口交,合计对A女性交二十二次。至九十六年一
月二十二日,A女胞妹经人通报受虐待,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受理
后,发现A女亦有异状,乃联络B女至“○○补习班”带回A女
,始悉上情,警员于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该补习班内扣得A
女所写夹在C男所有参考书内之纸条四张,及A女所有其他物品
等情,已说明本于调查所得心证,分别定其取舍而为事实判断之
理由。
: 新北地院102侵诉69,判补习班老师权势性交有罪
(1) 被害人A女
然而,证人A 女另于侦查
中证称:伊会怕不答应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被告会利用
课堂时间,借由伊请假或考不好,找机会刁难伊,或打伊
手心、头部等语(见102 年度侦字第2218号卷第126 页背
面),被告亦自承其曾因A 女违反班规而打过A 女很多次
等语(见102 年度侦字第2218号卷第30页背面),证人即
被告胞弟兼补习班主任0000-000000B并证实被告有管教学
生之权限(见本院102 年度侵诉字第69号卷第144 页背面
至第145 页),被告身为A 女之补习班老师,掌有A 女准
假与否、成绩优劣、生活规范及惩处方式之权力,且该补
习班除前述A 女所述处罚方式外,亦会要求违反班规之学
生书写反省自白书,此有扣案之学生反省自白书数份在卷
可参(见侦查证物袋编号14),A 父又因工作之故,经常
提早送A 女至补习班,仅留A 女与被告一人独处,迄于10
1 年8 月31日A 父另签署上开监护权移转同意书予被告,
委由被告至学校接A 女下课,及监督管教A 女,再次确认
被告有管教、监督A 女之权,堪认被告系利用其握有对A
女请假、课业、生活规范及相关惩处之权,A 女基于此等
教育关系,对被告心生敬畏,不得不屈从,任由被告对其
加以性侵得逞,A 女性自主决定意愿仍受有一定程度之压
抑。纵然外观上与合意性交行为相似,且A 女与被告之出
游照片及脸书留言显示渠等互动尚称良好,但此应系A 女
正值国中阶段,不经世事,对于此等不正常关系不知如何
应对,又不愿事情为父亲或同学所知悉,而继续维持一贯
互动模式,尚无从遽指A 女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系出于
自愿。综上,被告与A 女在101 年7 月10日或11日第一次
性交行为后,其陆续与A 女又发生高达51次之性交行为,
直至101 年12月30日止,系对于因教育而受自己监督之A
女,利用权势而为性交,堪以认定。
(2) 被害人B女
惟证人B 女
另于侦查中证称:伊迟到早退的话,被告会罚钱等语(见
102 年度侦字第2218号卷第127 页),被告并坦言:伊曾
因B 女违反班规而打过B 女等语(见102 年度侦字第2218
号卷第30页背面),则被告与B 女为师生关系,掌管B 女
在补习班内可否请假、课业成绩、生活规范,并可有书写
反省自白书、打骂、罚钱等惩处手段,虽被告辩称:B 女
分数低也不在乎成绩云云(见本院102 年度侵诉字第69号
卷第105 页、第97页),惟其所述是否属实,已非无疑,
纵B 女不在乎成绩,但以一般补习班教导及管教学生之方
式,如成绩不佳或有违反班规之情形,必然会有后续惩处
,此对于就读国中之B 女仍有相当之影响力,足以使B 女
对老师产生敬畏之心,显见被告系基于教育关系,利用B
女敬畏其握有学生请假、课业、生活规范及相关惩处权限
,不敢贸然拒绝之心理,对B 女为上开猥亵行为,B 女迫
于被告权势地位,不得不屈就顺从,自应构成利用权势猥
亵之犯行。至B 女在被告脸书上与被告有持续互动,但此
为该年纪之被害人可能出现之正常反应,此仅足以作为被
告并非违反B 女意愿而为猥亵行为之判断参考,尚难凭以
认定被告与B 女系出于合意下所为,解免被告利用权势猥
亵之罪责,附此叙明。综上,被告系基于教育上之监督关
系,利用权势对B 女为上开猥亵行为,殆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