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部分判决书内容
事 实
一、丙○○系嘉义市○区○○路0 段00号“○○○双语幼儿园”
(下称○○○幼儿园)之直排轮课老师,固定于每周一下午
4 时至5 时许授课。其明知0000甲000000 系未满7 岁之男性
幼童(民国00年0 月份出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 男
),尚无性自主决定之意思表示能力,竟基于对未满14岁男
子为强制性交之犯意,于民国104 年5 月4 日下午4 时52分
许,利用直排轮授课而陪同A 男上厕所之机会,在上开幼儿
园音乐教室兼音乐器材储藏室旁之厕所内,于A 男自行如厕
完毕尚未穿起内、外裤前,违反A 男意愿,先以其嘴巴含A
男之阴茎,复褪去其外、内裤,示意A 男亦以相同方式含其
阴茎,惟A 男将嘴巴碰触到丙○○阴茎后,即未再张嘴将阴
茎含住。丙○○以上揭方式,对A 男为性交、猥亵行为得逞
。嗣A 男于当日返家途中,因觉得恶心且不甘受辱,而在车
内将上情告知其父亲0000甲000000B(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
称A 父),待返抵家中后,A 父又将A 男受侵害之事告知A
男之母0000甲000000A(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 母),经
A 母报警处理,始查知上情。
贰、实体方面
二、经查: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证人即被害人A 男在原审证称:“我记
得上幼儿园大班时有上过直排轮,在这段期间内我记得有发
生过不太愉快的事,就是○○老师用嘴巴用我的小鸟,地点
是在○○○的厕所,○○老师对我做这个动作时,我都没有
讲话,做过好几次。○○老师也有请我去含他的鸟鸟,是在
他用完我的时候,而○○老师请我含他的鸟鸟有两次,有一
次是爸爸来接我,我跟爸爸说要告诉他一个秘密那次,那次
我跟爸爸、妈妈说过这件事,我不喜欢○○老师对我做这些
事情,但我以前都没跟爸爸、妈妈说过。爸爸来接我下课,
我跟爸爸说要讲一个秘密那次,秘密就是○○老师用我的小
鸟,是上完直排轮那天,那一次是我跟○○老师说要上厕所
,○○老师就跟我去上厕所,在上厕所前会经过一个音乐教
室,○○老师跟我一起进厕所,进到厕所后是我自己脱裤子
,我尿完后,○○老师有蹲下来,他蹲下来后就用我的鸟鸟
,○○老师的嘴巴有含着我的鸟鸟,含多久我忘记了,含完
后是我自己把裤子穿起来,○○老师都没用手碰到我的裤子
,是我自己穿的,也自己脱的。在含我的鸟鸟之后,○○老
师有自己脱裤子,他有把他的鸟鸟拉出来,叫我含他的鸟鸟
,但○○老师的鸟鸟没有进到我的嘴巴里面,就碰到我的嘴
巴而已。我不喜欢○○老师用我的鸟鸟,也不喜欢用○○老
师的鸟鸟,我不知道那天在厕所为何要做这些动作,○○老
师没有打我,没有强迫我,是我自己不喜欢做那件事情。我
那天有漱口,因为嘴巴很臭,○○老师有叫我不要跟别人讲
这件事”等语甚详。
被告带同A 男至厕所来回之过程,均有经过活动室(视听教
室),时间各为下午4 时52分32秒至33秒许、4 时55分8 秒
至10秒许,历时约2 分37秒,亦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
检察事务官于侦查中勘验监视录影光盘确认无误,有104 年
7 月17日勘验笔录及监视画面翻拍照片48张在卷为凭。此外
,尚有现场照片9 张、现场图1 纸、104 年7 月17日○○○
幼儿园现场勘验笔录及直排轮课程点名签到表1 纸、现场取
证照片16张等附卷可稽。故A 男证称遭被告性侵犯,应系于
104 年5月4 日下午4 时52分许,在○○○幼儿园音乐教室
兼音乐器材储存室旁厕所内发生,可以认定。
(三)A 男于本件案发时所穿着之短袖上衣、短裤及内裤,于尚未
清洗前即由A 母提供警察送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验
有无留存相关迹证,经对A 男当日所著内裤阴茎相对位置采
样内层斑迹,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初
步排除为精液斑;然以唾液淀粉儿检测法检测结果,呈弱阳
性反应,再经萃取DNA 检测,体染色体DNA甲STR 型别检测结
果,上开斑迹检出一男性体染色体DNA甲STR 主要型别,与被
告之DNA甲STR 型别相符。
呈弱阳性反应,且有检出被告之DNA甲STR 型别,故就斑迹周
围处进行采样后,以唾液淀粉儿抗原检测法再进行检测,结
果呈阳性反应,研判该斑迹含有被告唾液之可能性高等意旨
。
因目前技术还无法百分之百确定这是唾液,那有无可能是汗
水?)如果从本案来看,是汗水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唾液淀
粉儿是弱阳性而抗原又是阳性,这两个加起来是唾液的可能
性就很高。(也就是说,虽然唾液是弱阳性,但因为抗原检
测法结果是阳性,所以是唾液的可能性很高?)是,还有一
点就是00000000处出来的DNA 量算蛮多的,所以一般来说如
果是汗水或是皮屑、触摸,那出来的量不会那么大。(也就
是说,虽然唾液这边以目前的科学方法还无法百分之百确定
,但因为DNA 的量很足够,可以确定是丙○○的成分很大,
这两个综合起来判研这是他的唾液?)是。(目前任何科学
都无法百分之百确定,所以你们就说是可能性高?)对。(
第二页所谓的“不排除”是因为另一处用唾液淀粉儿检测法
的检测结果本身就无法完全呈现阳性反应,所以说是弱阳性
?所以此处你认为只是不排除而已,但阴茎附近的是可能性
高?)对,我们会下的结论就是可能性高”等语甚。
足征上开鉴定结果,系因科学鉴定方
法均有其极限,并无法使用百分之百确定之用语,然综各项
因素(含唾液淀粉儿抗原检测为阳性,且含有大量被告之DN
A )判断,仍可认定A 男于案发当日所穿着之内裤,在阴茎
相对位置上留存之内层斑迹,系来自被告唾液之可能性高,
而属于被告汗液或含有被告汗液之可能性甚低。上开鉴定过
程及使用之检测方法,既系鉴定机关本于专业知识、经验,
于现有科学方法之极限下所进行之鉴验,自堪采为本案认定
事实之依据。被告及辩护人主张鉴定意见无法完全确认系被
告之唾液,上开斑迹含有被告DNA 及唾液,可能是手部有碰
到云云,并非可取。依该鉴定结果,应可认A 男阴茎已先有
被告唾液,嗣A 男穿上内裤,其阴茎与因内裤接触而产生沾
黏斑迹,A 男证称被告有以嘴巴含住其阴茎等情,应系真实
,该鉴定结果及函覆意见,亦可补强A 男供证之凭信性。
(四)A 男在本件案发后,于104 年7 月14日接受心理衡鉴,由精
神科医师透过与A 男、A 母会谈了解本案事发经过、A 男情
绪与行为表现,及A 男家庭史、发展史与在校表现,掌握A
男背景资讯后,再透过行为观察及各项心理测验,评估A 男
是否有心理创伤,就其中儿童创伤事件反应量表之测验中,
认为A 男对多数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症状均否认,然仍会表示
自己再也不要想到这件事,也不要记得这件事,有时候对于
这件事情什么感觉都没有,会比较不专心,有时候会担心被
告会回来,有时候会想咬自己的手,但只会咬一下下,显示
A 男整体得分虽未达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诊断,但仍有逃避与
焦虑症状。
衡鉴结论认为:“A 男在事件发生前后无明显行为改变,整
体生活功能可维持,对相关事物无明显逃避及其他情绪反应
,否认有再现表现。过程中可自行描述事件与相关经过,情
绪相对平稳,然叙述过程中仍见部分焦虑反应。A 男现前虽
未达创伤压力症候群之诊断,然透过自陈有自陈量表与投射
性测验,其仍有逃避回忆与情感麻木的倾向,且面对相关问
题时仍有焦虑现象,有自我压抑与忽略否认的特质,整体仍
有部分症状。A 男整体认知功能符合年龄发展,唯专注维持
能力稍弱,然暂难排除可能受衡鉴时间较长导致,又A 母表
示A 男平常就不容易专心,建议续观察之。A 男目前于创伤
事件发生后约2 个月,仍有部分创伤压力症候群的警醒度增
加与逃避症状,然因现前未明显影响生活与在校功能,应暂
无持续于精神科追踪之必要”,有长庚医疗财团法人嘉义长
庚纪念医院104 年10月6 日(104)庚院嘉字第0874号函附A
男精神科病历资料附卷可考。
考量本案发生时A 男为年仅6 岁之幼童,心智发展程度有限
,对于性方面或有些许意识,但具体之性知识仍属懵懂阶段
,此观A 男在原审证称:“(你知不知道含小鸟是在做什么
?)不知道”等语,即可见其一斑,
参以被告对A 男所为侵害之态样,系属嘴巴与阴茎之接触或
含入,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或强迫A 男配合,故A 男之感受大
抵为“不喜欢”、“恶心”或“臭”等,其对于不喜欢且仍
属懵懂之事,于事后产生逃避回忆、焦虑再次发生之反应,
虽尚未达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之确诊,但仍有部分创伤压力症
候群之警醒度增加等情况,亦足佐证A 男所陈本案被害经过
,应无不实。
(五)被告虽辩称当日仅系陪同A 男上厕所,未对A 男口交,亦未
要求A 男对其口交云云。然查:
然依A 男之穿着情形,被告仅抓住A 男运动裤
及内裤上缘往下拉即可,并无将手伸入其裤内之必要。被告
上开所辩,与常情并不相符,尤以将手插入A 男裤内部分,
显系针对A 男内裤内层与阴茎相对位置存有被告唾液斑迹,
所为临讼卸责之词,尚非可采。
3.被告辩护人虽又主张:被告陪同A 男前往上厕所之时间仅有
2 分多钟,难以想像被告于此短短时间内替A 男口交,或要
求A 男替被告口交云云。查本案监视器画面之时间,显示被
告与A 男来回经过视听教室(活动室)之时间约2 分37秒,
是其二人在厕所内之时间应更短于2 分37秒;惟被告对A 男
为性侵行为当下,A 男并未拒绝或反抗,被告实毋庸耗费过
多时间即可得逞,纵其二人在厕所内仅有1 、2 分钟,且须
扣除A 男排尿之时间,然所余时间已足够让被告遂行犯罪。
2.又A 男就本案之前受被告侵犯之情形,既能区分被告嘴巴与
A 男阴茎接触有好几次、A 男嘴巴与被告阴茎接触者仅2 次
,而后者之侵犯动作又属A 男较
无法忍受之态样,益证A 男所述2 次,应属记忆深刻。此外
,A 男于警询中系指称:“(○○老师叫你咬他的鸟鸟的时
候你就照着老师说的做了吗?)我不想要咬,我有一次我跟
老师说不要,老师就说要啦,还说不要告诉人家。(○○老
师叫你咬他的鸟鸟时你有说不要,那你是每一次都跟○○老
师说不要吗?)有一次我有说不要,但是我不知道是哪一次
,其他次○○老师叫我站着咬,我没说什么就照着老师说的
做,然后之后就结束了。(老师叫你咬他鸟鸟的时候你有照
做?那你说不要的时候,○○老师有打你或骂你或是用手压
住你的头吗?)都没有,老师没有用手压我的头也没有打我
、骂我”等语。由A 男之供述,可知被
告要求A 男为其口交之次数应不止一次,但A 男记得曾经拒
绝过一次,而被告亦未强迫A 男配合,且依A 男所述,除该
次拒绝外,包括本案在内,被告要求A 男为其口交之次数应
在1 次以上,故A 男始称:“其他次○○老师叫我站着咬…
”,其在原审证称嘴巴与被告阴茎接触者有2 次,核与警询
中之指述并无矛盾,尚难执此即认A 男之证述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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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 有验过内裤上的体液 认定是唾液的机率高
加上受害幼童的证词比对与事后精神状况 所下的判决
再看了一下这张图 我好像可以理解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