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一下两公约一些点,
其中大部分中华民国无论在法律或者执行上都没有遵循。
两公约背景:
财 中华民国于1967年签署两公约。
财 中华民国于2009年批准两公约。
财 中华民国于2009年由立法院功过两公约施行法。
特殊点:
1. 公约本身没有禁止死刑。
2. 不是情节最重大的罪,不得判死刑。
3. 已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大赦、特赦或减刑权利,在所有流程结束前不能执行死刑。
(在大赦特赦减刑请求都被否决后才能处死)
4.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能判死刑。
5. 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能执行死刑。
6. 因行事遭逮捕或拘禁者立刻审讯,若无审讯便释放,不能加以羁押,随时候传。
(包含外国人)
7. 不能因为没有履行契约而被监禁。
8. 经判罪者,有权请上级法院覆判。
(许多案件只能到二审,需废除)
9. 判刑确定前,无罪推定。
(并基于当事人保护,需立法限制泄漏案件资讯给予媒体者)
10. 依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成罪者,无罪。
(肯尼亚诈骗犯回到台湾就无罪)
11. 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立法禁止。
(台独鹰派表示:)
12.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立法禁止。
(骂外省人、母猪、基督徒、穆斯林、外劳需立法禁止)
13. 男女一切平等。
(女性兵役、16岁结婚须改为18岁、堕胎需丈夫同意废除)
14. 只要双方同意就可结婚。
(异性、同性、双性、父女、母子皆不限)
15. 除影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外,
人人皆有出国自由。
(逃税不能限制出境)
16. 人人皆有居住自由。
(需废止外国人爱滋病而遣返或限制入境相关法令)
17. 不得对个人私生活无理骚扰。(通奸罪等家庭问题须除刑)
18. 人人拥有言论自由。
(需废止刑法侮辱宗教建筑或意识形态、选罢法散播不实言论)
19. 人人有机会升职,不受年资或才能等限制。
(公部门需某某特长或年资晋升已违反)
20. 人人有权组织或加工会。军警或公务员除外。
21. 人人有权罢工。军警或公务员除外。
22. 其他缔约国家若有缺粮要援助。
(台湾有援助过粮食?)
23. 人人患病皆可享受医疗。
(健保欠费不能锁卡、医院欠费不能拒绝治疗)
24. 初中高等教育皆应(或逐渐)免费。
(大学、研究所需逐渐免费)
25. 缔约国需提交报告书给联合国秘书长,送由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审议。
(恩....)
26. 两公约“本体”都没有提到精神病不能判或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