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飙仔深夜并排竞速、逆向行驶、关闭车灯在道路上高速狂飙被判罪;二审法官却认
为当时是深夜,路上人车稀少,纵使以时速九十三公里速度驾车,依勘验所见,并无任意
变换车道或追逐情形,当不致会危害道路往来公众安全之情事,改判无罪。
这件原本是由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险判吴姓男飙仔四个月。上诉
二审出现逆转无罪判决,让检察官无法接受。检察官上诉指称,此案飙仔聚集三、四十辆
飙车,警方的蒐证录影带显示,飙车族确有并排竞速、任意变换车道及追逐情形;警方在
追逐吴男时,在一般限速五十公里的公路上,竟飙到时速九十三公里,且员警还作证算出
飙仔逃窜最高时速达一百三十公里,当时还关车灯高速行驶。
吴姓男子于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一点半左右,约了十余辆自小客在仁德区聚集飙
车,大小车辆越聚越多,竟达四十余辆,车队以高速、并排行驶、壅塞道路等方式竞驶于
道路,严重影响公众行车安全。警方巡逻车至该处鸣笛示意上开飙车队伍停车受检,但飙
仔不服取缔,四处逃窜,吴男为躲避警方查缉,关闭车灯并以每小时高达九十三公里之速
度狂飙逃窜,最后转上八十六号快速道路逃逸。
中华日报 记者叶进耀/台南报导
http://www.cdns.com.tw/news.php?n_id=23&nc_id=161951
5.备注:那是不是以后深夜酒驾也是没有公共危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