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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ethardRied (Geass愿望未了)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闲聊] 中央三级机关首长将开放政务官担任
时间: Sat May 13 20:56:24 20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月15日预计审议
一、审查委员段宜康等20人拟具“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4/LCEWA01_090204_00022.pdf
一、我国政府区分政务及常务两类官员,惟目前部分中央政府三级机关首长往往须同时处
理高度政策性及日常行政工作,此情况易使政务及常务两者角色混淆,造成政治与行政责
任归属不清,甚至破坏文官中立体制。
二、应将具有高度政策决定或专业性质之中央三级机关首长改为政务、常务双轨任用职务
,由政府视实际情形,以政务职务或常务职务任用之,如此,不仅使政策制定能更顺利外
,亦能使政府灵活晋用人才。
第十八条
首长制机关之首长称长或主任委员,合议制机关之首长称主任委员。但机关性质特殊者,
其首长职称得另定之。
一级、二级机关首长列政务职务;三级机关首长除性质特殊得仅列常务职务外,列政务或
常务职务;四级机关首长列常务职务。
机关首长除因性质特殊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应为专任。
二、审查委员段宜康等18人拟具“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十九条及第十九条之一条
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9.pdf
一、部分政府机关业务涉及专业面向广泛,故为使机关业务推动更加顺利,活化政府人力
资源,然各部会副首长设置上限数增加一人,惟基于各部会业务及预算规模均有差异性,
然以行政院组织法所列二十六个二级机关(不含独立机关),故明订各部会政务副首长总
数以五十二人为上限。
二、为达灵活晋用人才,强化政策施政效能,将增列三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之首长职务及
二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政务副首长人数,与本法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一
致者,暂行依本法之规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限制。惟如各级机关组
织法律于本法修正后制定或修正,仍应将实际情形纳入其组织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一级机关置副首长一人,列政务职务。
二级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应列常任职务,其余列政务职务。又其政务职
务总数以五十二人为限。
三级机关以下得置副首长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职务。
第十九条之一
行政院所属三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之首长职务及二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政务副首长人数,
与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者,暂行依本法之规定,且不受本法
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限制。但各机关组织法律于本条文修正施行后制定或修正者,
仍依组织法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