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mbler (兽人H)
2017-05-13 19:21:52※ 引述《TFG5566 (TFG5566)》之铭言:
: 妇女团体最近在司改国是会议最要将性侵害的构成要件
: 从原本的,”违反其意愿“(女生说不要你还继续就算犯法)
: 修改成,”未积极同意“
: 从此之后男生要做爱前
: 得先要书面同意、当场录音录影了
: 譬如,男性做任何一个动作之前都要保留女方积极同意的证据
: 不然就得被抓去关最高七年的牢
: 就算女生主动把裤子脱下来,腿张开来笑笑的看你
: 你也得先问”我可以插入吗?“、”可以插入多久?“
: 不然就算强暴!!
妇女团体很多,但是有些根本是暴民团体,
如果真的修改刑法第221条第一项的构成要件,
未来问题会很多,想要减少性侵受害者的立法目的无法达成。
刑法第221条第1项: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需要与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的手段具有一样的行为相当性,
该方法须至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如果真的因为这暴民团体改为"或未积极同意",
所谓未积极同意的手段程度所指为何?
检察官该如何举证?
这不清不楚的规定在法官操作上需要相当限缩解释,
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义,
只会造成更多漏洞而已。
要真正减少性犯罪,
需性教育从小做起,
但偏偏连出现生殖器的课本,
或是谈到性行为有关的内容,
妇女团体和家长又会去抗议,
学者专家的意见不再采用,
课本内容又回复到草草带过,
你不管刑罚再重,
对于减少受害者也没有实质帮助。
没有人从小就是性侵犯,
观念偏差都是后天开始的。
还有,我主张红灯区合法化,
议员婚外情都坦荡荡了,
也没见妇女团体出来挞伐,
为什么某些妇女团体一听到红灯区合法化就说伤风败俗,
歧视性工作者的反而是女性。
没有性欲的人,
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