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
老酸民李茂生教授对此篇新闻发表一些个人评论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5-12/86562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1324005320981184
FB内容:
到底要怎样修才会符合议员的意向?
我觉得施行法就只规定一条即可。
施行法第一条:“虽然我们核准了,但是联合国不让我们存放,所以在联合国允许存放之
前,公约不会产生国内法效力”。这样总比规定:“在中华民国进入联合国前,公约不生
效”好很多。虽然两者意思是一样的,但是前者比较能够维持国格与尊严。
不过,这样一来,施行法就不是施行法了,而是“不施行法”。如此,倒不如由立法院决
议废除以前的核准决议会比较直接了当。也就是说由立法院决议,我国正式放弃进入国际
社会。理由是国际公约禁止我们想杀特定人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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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篇能不能钓的到尚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