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新崛江传枪响 警抓贼当街开4枪

楼主: silverair (木栅福山雅治)   2017-05-07 22:58:13
基本上喔,我是支持提告啦
虽然喔,著作权法49条规定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络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
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
可是R,第64条也说了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应明示其出处。
  前项明示出处,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应以合理
之方式为之。
记者明显没有明示出处,甚至误写为苹果提供
而第96条告诉ㄋ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六十四条规定者,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可4问题又来了
原PO的原文是这样ㄉ
==================
现在
骑到一半突然有枪声
路上行人大逃亡
(图片)
我没事
==================
总共23个字阿,可是记者引用的只有图片而已
也就是缩
2/23≒8.7%
我有葛朋友是著作权专家,他曾经这么说过。
“我只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内容,来进行解说
我想应该不会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就真的以为看完原作了吧?
而且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反而透过免费影片借此发表我对这个世界的看法,
让更多人了解电影生态,让很多乏人问津的电影被更多人注意到,
甚至增加他们票房的收入。”
换句话说
“我只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PO文章,来发表新闻
我想应该不会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文章,就真的以为看完全文了吧?
而且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反而透过免费新闻借此发表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让更多人了解台湾生态,让很多乏人问津的文章被更多人注意到,
甚至增加原PO在PTT的汁明度。”
因此本席宣判:
记者无罪!
作者: SmithPLVS (埔笼工史密斯)   2017-05-07 23:06:00
@Laiwah
作者: noodleT (面T)   2017-05-07 23:09:00
图片所占内存容量远大于文字,故记者是撷取99%以上内容,并非合理使用!
作者: ev331   2017-05-07 23:16:00
黑白开 开错人你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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