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补教狼师可怕 老师:“合意性交”无法管

楼主: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6 18:51:30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北高行101诉477判决并没有说
: 和满十六未满十八岁之男女合意性交可以用儿福法第30条9款[引诱]之规定处罚喔
: 它说的是如果是[合意性交]就不构成[引诱]
每次都要我打你脸,不觉得累吗
1.判例并没有说合意就不构成引诱,51台上1718判例是说你原先没有性交意思,被对方勾引诱惑后才发生性交意思而合意性交,这样构成引诱
2.你之前还说引诱要有对价关系,现在判例并没有说要对价关系,被打脸了吧,更不用说你之前乱提一堆毫无关联的判决,说什么老鸨跟被告有对价关系,所以引诱要有对价关系,哇咧,那是被告引诱老鸨,又不是被告引诱被害人啊,这样都可以扯
再说,有对价关系那罪更重喔,与未满18性交易喔,你确定要这样主张?
3.如我之前说的容留也算,所以去老师家过夜,就构成容留,你容留未满18之人跟她性行为就会触法
4.最后还有大绝:其他不正行为,判决讲的很清楚,你再抗辩我照样用大绝判你啦
结论:跟我之前讲的一样,跟未满18之人性行为或猥亵就会触法啦,别再让我打你脸了
除非你都没有任何行为诱惑她,她一看到你就扑过来,还在荒郊野外打野炮,就跟戚家二少奶奶一样,是她强奸我,不是我强奸她
不然百分之百会触法,用大绝“其他不正方法”就够了
(笔者是西门町菜市场资深猪肉摊贩,著作等身)
: 但是否构成[容留]
: 可以再讨论
: ※ 引述《meianhua (我是男生唷)》之铭言:
: : 刚查了一下
: : 刑法、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儿少福利法对"引诱"两个字的解释的确有争议
: : 因为构成要件就不一样
: : 那儿少福利法对引诱的构成要件要不要限缩到跟刑法、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一样
: : 这边就查不太到最高行的判决了 有高手可以再补充
: : 不过我查到了一件 北高行101诉477判决
: : 案例事实是曾经担任女生小学老师的原告
: : 在女生满十六未满十八的高中年纪在老师家中性交
: : 后来女生上大学的时候报出这件事
: : 原告就被宜兰县政府用儿少福利法罚锾30万了 (似乎没有公布姓名)
: : 原告也被小学解聘
: : 后来原告对解聘打行政诉讼(本件不是对违反儿少福利法的罚锾部分)
: : 这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引诱、容留不必跟刑法一样严格解释
: : 因构成要件就不一样(儿少福利法没有要求基于意图性交猥亵而引诱容留以营利)
: : 就算要严格解释到跟刑法一样好了
: : 应该也可以用儿少福利法第49条第15款:
: : 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 : (大绝招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处罚
: : (五)虽原告主张原处分、申诉、再申诉评议书及诉愿决定书就“
: : 引诱”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摄于本案事实时显有错误,
: : 对“引诱”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释,亦违背解释法则云
: : 云。惟查,宜兰地院检察署检察官系因刑事法律采严格之证
: : 明法则,认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条第1 项、第227 条第1 项
: : 、第2 项及第228 条第1 项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
: : 侦字第○○○○号不起诉处分书。而刑法第231 条(图利使
: : 人为性交或猥亵罪)系规定:“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
: : 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
: : ,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规定:“任何人对于儿
: :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
: : 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之构成要件有别外,纵
: :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之“引诱”或“容留”法律
: : 概念之解释,亦采如刑事法律之严格证明法则,且纵原告主
: : 张已有性行为自由之女学生系自愿穿着原告赠送之肚兜及丁
: : 字裤(极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而发生“两愿”性行为不
: : 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引诱”之说词为可采
: : ,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与未满18岁之女学生发生性
: : 行为,则诚难谓原告未涉有“容留”仍属少年之女学生为性
: : 交之情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所谓“容留”并
: : 未如原告所言以过夜或同居等情形为要件)。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学生国中到高中时在被告学校办公室指导包括女
: : 学生在内之数名学生,而此事实亦经访谈其他证人证述属实
: : (详见性平会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则原告与女学生实质上
: : 既仍维持师生关系(况原告于教评会开会时到场陈述:女学
: : 生都称其为老师,且原告将学生之撒娇,视为师生互动等语
: : ),原告却于女学生未满18岁,心智尚未成熟之时,即与其
: : 发生性关系,有违教师之专业伦理,亦难谓未有儿童及少年
: : 福利法第30条第14款之“其他对少年为不正当之行为”情事
: : (嗣后修正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15款,其规定亦同
: : )。
: : 综上,所以不要再认为对方满16未满18就可以任意跟他(她)打砲了
: : 到时候没被关 但被罚锾甚至公布姓名就糗了
: : (话说有这么严重吗,我也认为法律定的与现实太脱节了,毕竟现在是提昌性自主的时代
: : 大人能否用"保护"的名义去"限制"儿童少年,值得探讨)
: : 还是乖乖等人家18岁吧!
: : 当然民法女生16岁就可结婚的年龄规定、刑法的16岁就有性自主权的规定跟儿少福利法
: : 之间的规范冲突是否有修改或解释的必要
: : 这就有请立委诸公直接用修法来解决了
: : 法官要解释也是有极限
: : 拗的很累好吗 说你有性自主跟说你没有性自主都要写一堆来支撑法官的心证
: : 到底满16有没有办法自主打砲 立法委员讲清楚啦
作者: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5-06 18:57:00
你还跳啊?那刑事判决来论行政罚?
作者: machiusheng (Mike Ma)   2017-05-06 18:59:00
不合8挂的意
作者: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5-06 19:03:00
那你怎么不拿刑法231来论罪呢?人家条文里可是明白
作者: silverstris (矛盾的两边)   2017-05-06 19:03:00
楼主: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6 19:09:00
知道就好
作者: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5-06 19:09:00
啧啧,楼上自打嘴巴还不知道?51年的判例是233条,233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你有仔细看过吗?第 233 条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 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 亦同。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 下罚金。什么叫使未满十六岁男女与他人为性交而引诱你看不懂吗?还是你看到引诱二个字就高潮了?完全不管构成要件的规范?人家233条处罚的对象不是与未满十六男女性交之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来引诱未满十六岁男女之人,也就是说,刑法不处罚当事人之引诱行为,这跟儿少法处罚的对象是性交当事人完全不同,你拿刑法233来解释儿少法第49条,不觉得在鸡同鸭讲?还是你认为,只要法条里有引诱二个字,就应该作相同的解释?真不知道你那来的自信心?这种程度还想打人脸?也未免太自我感觉良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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