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年金公平合理 再提改革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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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正义/二0一七永续年金推动者联盟发起人
自蔡政府去年开始推动年金改革以来,
军公教团体即主张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等法治理念与原则,
并强调年金改革法案若强行通过,将提起诉讼与声请释宪。
为解决此纷争,并改善年金财务以及符合公平合理性,笔者建议,
在已退休者仍领取原月退休金下,
政府可仿抑制房价方式修订所得税法或新立特别法,
分级累进课征其退休所得,以降低其实质退休所得。
依目前多个退休年金改革版本来看,愈高阶人员的退休所得替代率降幅愈大。
从个人所得的角度来看,此或许符合“砍大官、保小吏”的社会正义,
但从家庭所得来看则或许不然,
因为一对低阶退休夫妻的月退金总额并不见得会低于单人高阶退休者。
此外,低阶退休者若还有职场第二春的话,
其月所得也不一定低于全然离开职场的高阶退休者。
若改采上述以家庭年所得来课征所得税,应较能达到分配正义的目的。
另一方面,相对于一次领取退休金者,
月领退休金者最终可领的退休金总额一般应会高出许多。
但依据民国106年度综合所得税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规定,
一次领取总额在18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上者,即须课征所得税,
而分期领取者每年的免税额则为78万1千元。
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免税额显然极为不公平,为符合公平合理性,
理应将免税额一致定为18万元。
再从改善年金财务来看,采用课征所得税的成效不会低于目前的年金改革方式。
依年金改革委员会网站资料,截至105年6月30日,
领取年金的公务人员人数约为14万人,教育人员与军人各约为12万人,
三者之平均月给付金额各约为5万6千元、6万8千元、4万9千元。
经计算可得,军公教人员一年支领的退休金额约为2千6百亿元,
若采用课征所得税方式,免税额定为18万元,税率假设为最低的百分之五,
一年约可课征到1百亿元,可用于填补年金财务缺口。
如还不足以改善年金财务,除可再适度调降免税额与拉高税率外,
尚可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之规定,
即退休人员的月退休金随在职公务人员俸给调整而调整。因此,
可在军公教现职人员月薪不变下调降本俸,也能有效降低已退休者的月退休金。
虽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已完成“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草案初审,
但是,之后尚有军教人员年金改革修法,以及日后大年金制度的建立。
期望各政党与年金改革团体不妨深入探究以上个人所建议的方案,
或许能为纷扰不已的年金改革找出较适法、合理、可行的解决之道。
5.备注:
这一招是用课所得税来拿回一些发放出去的年金,收税回来再补年金缺口。
也是递延破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