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名台女七年前在一次性行为事后感到后悔
进而提告男方诱奸,认为她是在不完全接受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
七年后出了一本书,其中文情并茂的指出自己受害的过程
加上许多生动且富含感情的词藻,显得处处可怜
后来还在家闹上吊,被救下后表示自己因诱奸一事长期忧郁
希望引起社会上追求正义的大众注意并给予制裁
该女当时不过16岁,男方当时42岁
男方在庭上不断喊冤,认为该次性爱为合意性交,不存在任何不愿意之可能
检方依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名起诉男方
检方认定男方为有罪,且女方因而罹患忧郁症,精神创伤事实明显
小说文章影射程度极高、女方及其家属指证历历,男方也不否认曾经做过类似行为
甚至抖出该业界中,被小说影射的某些事件确实存在
男方律师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得认定此案被告有罪
但法官决定采信原告及检方意见,一审宣判有罪,判刑4年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以上诉
男方不满法院冤枉,至少这次是冤枉
与律师商讨后决定上诉,但是苦无证据能够证明合意性交事实
男方自知冤枉,但在社会舆论及道德瑕疵的压力下,他无语问苍天
直到二审开庭,男方因生理需求而上了某家情色网站
在该网站上居然看到自己当时与女方的性爱影片
而且影片分辨率之高,私密部位清晰可见
不仅如此,其中包含当时两人的对话和对对方的称呼
男方很快的使用付费下载,做为二审的呈堂证供
但律师警告,男方付费使用非法网站的行为可能触法
另外,影片上传者指称,该影片为窃盗他人电脑之后于电脑中发现
影片不仅偷拍且是“赃物”,属于违法手段取得之证据
这样一来,唯一能证明男方无罪,双方为合意性交的证据,来源却是违法的
请问,法官要将摆在眼前的事实因证据违法而将其视为无效,并维持原判决
还是依社会公益为由,将影片视为证据,推翻一审判决
认定双方为合意性交,无罪释放?
这只是个假设性问题,我不是学法的,有不符司法实际情形的地方别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