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利用权势性交与强制性交罪根本补习班日常

楼主: gamebird (gamebird)   2017-05-05 01:38:32
※ 引述《valender (枪在手)》之铭言:
: 之前被战,说我不懂228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怒查一波
: 先说刑法228条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
: 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先说结论
: 1.补习班老师可以适用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补习班老师。
: 2.补习班老师犯221强制性交或228利用权势性交根本补习班日常,几乎年年有判决,有个
: 还同时搞三个。
: 3.被害人仅需要主观上认为在权势底下即可适用,甚至连“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
: ,老师会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这种都采纳,然后这个案子也是妈妈和老师认
: 识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诉,196过程
: 4.这些补习班还只是偶尔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师住同一栋楼,如果林父母有和陈师
: 认识,委托照顾,比一般补习班根本,还要有上下监督从属关系,更符合228条之要求
: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权势性交罪没有年龄适用,不要再扯满16岁
: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过一段时间才报案,不要再跟我说当下没强烈反抗就是
: 合意,有的当下没有强烈反抗都判强制性交了,所以我说,林女案应该是至少有228但有
: 机会有221。
: 7.以下证据都没有精液或验伤单,都是靠自己的陈述或证人陈述啦
: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师GG败诉
: 中场补充 证据能力:可以做为法官判断的依据
: 证明力:有证据能力之后,多有说服力
: 9.根据101台上4363,日记可以为传闻证据,林女网志可以为传闻证据,采访我觉得说谎
: 可能性低,应该也可作为证据,小说我不确定,但小说应该没有过往案例,若父母能证明
: 其所述为身前自传,不无可能吧。
: 10. 父母转述意见可为证据,以下有个案例A女崩溃跟父母说被侵犯过程父母转述,法
: 官采信
: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与人证的证词,
: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
: 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所以假设在网志与采访有证据能力,小说有待参考的情
: 形判决也都是自己陈述和人证陈述作为判决基础
: 所以跟你说,法官跟我们一样啦,就是看网志看采访看小说还有听他父母讲的办案啦,只
: 是法官对于网志对于采访对于小说怎么解读,就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但不要以为他比较厉
: 害,法官也是用经验论理法则啦,就是社会常识啦
: 12.所以我觉得当初就是怕被告通奸啦,但现在人都死了还怕屁,但是裁量还是在法官
: 只能说有机会,但我觉得看起来不会1%这么小 少说有个两成甚至更高吧
: 13. 补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转述给亲友可以出来指证,甚至是精神科医师
: 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所以亲友勇敢站出来越多人,胜诉机率越高
: 以下是参考资料欢迎参考
: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号
: ............又被告系利用权势对A女为性侵害行为,A女仅因碍于
: 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定有瑕疵,被告之
: 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业经原判决调查
: 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于被告之权势
: ,非出于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此与原判决所记载A女于102年初,不愿前往补习班
: 而逃家,经警寻获之情事,即无龃龉.......
: 103,侵上诉,196
: 案例事实
: (二)告诉人A 女于原审审理时到庭证称:“101 年12月28日时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
: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来,后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干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么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后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应这么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等语(见原审卷第40页
: ),经核与告诉人A 女于警询、侦查时证述情节相符(见侦
: 卷第6 至8 、23至24页)。衡诸告诉人A 女就被告对其为上
: 揭行为之时间、经过、抚摸之部位等细节,均前后证述明确
: 而一致,且告诉人A 女与被告并无仇怨,告诉人A 女之母即
: 告诉人B 女甚至于案发前即与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诉人A 女
: 于侦查、原审审理时就上开遭性侵害之情节,均描述详尽,
: 所述各情亦历历在目,果非亲身经历,衡情当无甘冒伪证罪
: 之风险,凭空编撰故事构词设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诉人A 女
: 及其父母仅请求法院能够秉公处理、依法判决(见原审卷第
: 43页背面),并无挟怨报复、滥行指诉之情况,再观之告诉
: 人A 女于原审作证时,情绪数度崩溃,有原审审判笔录可稽
: (见原审卷第37至41页),于此情况下,告诉人A 女及其父
: 母仍能未声请原审对被告从重量刑等情以观,足认告诉人A
: 女前揭证述应非子虚,堪属可信。足认告诉人A 女于101 年
: 12月27日乃系因被告身为其老师,始于被告对其为按压胸部
: 之猥亵行为时,不敢推却或拒绝被告,而于隔日即101 年12
: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盖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阴部时,A 女已
: 明确表达推拒反抗之意,则被告于27日利用权势而对证人A
: 女为猥亵、于28日对A 女强制猥亵等情,至为灼明。
: 法院:
: (一)原审以被告犯罪事证明确,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 法第112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24 条、第228 条第2 项(利用权势猥亵罪)、
: 102,侵上诉,411
: 基于利用权势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于
: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与甲在补习班办公室独
: 处之机会,对因教育关系受自己监督之甲,利用其负责授
: 课、管理学生出缺席、生活规范,可影响甲学业成绩、准
: 否请假、惩处方法之权势,及甫满14岁之少女对老师怀有敬
: 畏之心,趁补习班内仅有其与甲○在场独处之机会,在其办
: 公室座位后之沙发床上,抚摸甲○之胸部及下体,以手指插
: 入甲○阴道内,并以其阴茎插入甲○阴道,而对甲○为性交
: 1 次。
: 以上查三个就够了还有很多,每年至少两起
: 干不查还好,一查根本就补习班日常
: 自己去司法院判决系统,打补习班&228、221看有多少
: 这三个案例我贴关键语给你
: 1. A女仅因碍于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
: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
: ,业经原判决调查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于被告之权势
: ,非出于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
: 2. “101 年12月28日时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
: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来,后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干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么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后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应这么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
: 连因为尊师重道这种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说只有客观上利用权势性交才可以?
部分恕删
先说一下你列的参考资料,第一个跟第三个判决是同一件
还有你打“侵上诉字”还是要跟人家说是那个法院,像我刚刚就迷路了一下
所以严格来说,你仅列出两件可以支持你:
“补习班老师跟学生性交一定成立§228这个论点”
姑且不说法条竞合,这两件的确都有对§228去做认定,但是…
第一件:
台湾高等法院 102年度侵上诉字第411号判决
仅留甲○与被告1人独处,迄于101年8月31日乙○另签署上开监护权移转同意书予被告,
委由被告至学校接甲○下课,及监督管教甲○,以上各情均堪认被告系利用其握有对甲○
请假、课业、生活规范及相关惩处之权,甲○基于此等教育关系,对被告心生敬畏,不得
不屈从,任由被告对其加以性侵得逞,甲○性自主决定意愿仍受有一定程度之压抑。
所以这件是被告得到被害人爸爸所签署监护权移转同意书,法院才认定有上下监督关系
第二件:
台湾高等法院 103年度侵上诉字第196号判决
被告身为被害人A女师长,应知青少年于成长过程中亟需长辈引导学习,且A女之父母即是
因信任被告,方将有学习障碍的A女交由被告以一对一方式教学,期被告能好好教导A女,
然被告为人师表,竟不知以身作则、保护学生,反为逞个人私欲、辜负学生家长信任,对
尚未成年之A女为上揭猥亵行为,不但妨害A女之性自主权,亦对A女之身心发展影响甚钜
;惟被告并无前科,素行尚称良好,及告诉人A女与A女之父母并未请求法院从重量刑,及
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家庭状况、智识程度等一切之情,分别就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
对少年犯对受监督及少护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处有期徒刑8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
制猥亵罪
对学习障碍的一对一专属的补习教育,会跟学生爱来不来,要听不听的文理补习班一样
?这根本不同事实。由于看不到地院判决,但地院对此应有更详细的论述。
总之,就算是你贴的判决,仍然不是就你所谓的“法律精神要从主观面认定”的角度出发啊
还是要客观认定。你是看不太懂法律文字还是选择结论后故意操作呢?
我宁愿相信你是犯前者的错误,而非煽动乡民去违反无罪推定跟罪疑唯轻。
再贴一次昨天就抓到一个否定一般文理班有上下监督关系的判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诉字第155号判决
又纵于本案行为时,被告系被害人甲○之补习班老师,惟该补习教育系出于任意性,非学
校义务教育,被告亦不因担任补习班老师而对被害人甲○具有指挥、命令、支配、考核被
害人甲○之权限;另纵认被告于本案行为时与上开被害人间具有师徒关系,惟据证人即被
害人丙○○于本院证称﹕伊是被告的徒弟,他没有教伊什么,伊就只是每天唸经而已等语
(见本院卷第149页),可见被告与本件被害人间亦非一般习艺之师傅学徒关系,彼此间
亦不存在上下从属支配或优势弱势之关系;再者,被告佯以不实内容影响被害人对于事物
真相之认知,进而压制被害人正确决定之意志能力而为猥亵行为,已属违反被害人意愿之
强制猥亵犯行,详如上述。是以,辩护人称本件系构成刑法第228条第2项之权势猥亵罪等
语,尚有误会。
“对啊,你怎么知道老师有没怎样,学生有没怎样”诸语根本不必要
都只是脑补,现在立案了应交由司法机关去办
真正的舆论应该是如何阻止未来的憾事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39:00
为什么对这些败类来说好好教书很难?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7-05-05 01:40:00
我觉得批踢踢的这样理盲下去 迟早一天民进党会把这抄掉
作者: poopllll   2017-05-05 01:41:00
法律不会进步只好让人恣意使用诱奸基本权尼
作者: zszsdd (平民蚂蚁)   2017-05-05 01:41:00
收家长钱,玩人女儿,真是垃圾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7-05-05 01:41:00
狼 学校有 家里有 精障者有 演艺圈有 不是猎补教后天下太平了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5 01:45:00
QQ
楼主: gamebird (gamebird)   2017-05-05 01:47:00
我真的觉得重点是如何防止憾事的配套讨论 而非脑补或乱用法律解释
作者: nashmvp ( )   2017-05-05 01:50:00
推这篇,上面那篇也是看到上诉字没有讲那个法院就看不下去了
作者: kixer2005 (可恶想__)   2017-05-05 01:54:00
我觉得问题出在教育,把高中生当小孩教
作者: Kai1216 (Q_Q)   2017-05-05 02:03:00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5 02:06:00
这几篇之前就有人贴过 也被反驳过 不是有心不然会是什么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7-05-05 02:07:00
推推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5 02:09:00
推这篇也不会有人看 某些人选择性失明
作者: Kai1216 (Q_Q)   2017-05-05 02:10:00
再推 不过上面那篇才是乡民要的论述 大概没有会理你QQ
楼主: gamebird (gamebird)   2017-05-05 02:10:00
对啊,我每次回文说他是错的,还是一堆人去他文章推乡民想要的就是有罪啊!但就算有罪也只是法院的一件到底改变什么?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5-05 02:12:00
那篇一堆谬误 还一堆人推 只能科科了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5 02:14:00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5 02:25:00
就一个不懂装懂的不是吗?
作者: nashmvp ( )   2017-05-05 02:38:00
再推这篇!好文就要让他浮起来
作者: Ed860227 (Phag125)   2017-05-05 02:38:00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5 02:43:00
我认为林亦含有猜到会变成这样 就是大家都在打陈星事实跟预防都不被重视 所以她跟她爸妈才说"不是要追究某人" 不过台湾人素质也一如她预料 哈哈另外请教原PO 我认为实名对预防狼师没帮助 您怎么看
作者: garone (ORaNGe)   2017-05-05 02:49:00
老实说 这跟神棍说“性交可以改运”没什么不同 反正都只是要骗人上床而已 这是什么合意!所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师生恋这是性侵!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5 03:15:00
性侵!?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5-05 03:51:00
神棍骗色那种 因为都有胁迫跟恐吓的要素 情形不太一样
作者: valender (非理性繁荣)   2017-05-05 04:28:00
抱歉我之后不嘘但是第一次要嘘 我之前的文明文写的是"有机会"成立 我打脸的是 有人说补习班不适用我举反例打脸请问有错吗? 要不要我去找原文 我什么时候说过“一定”两个字 你身为严谨的法律人这样说话我无法认同 我也理解补习班适用228不是常态 但总有例外我在上一篇文也说了 我们根本还没厘清林与陈的关系 我只我说只有两成 其实也是因为如此 但是每个法官心证不同奇怪我都说只有两成你们也要攻击? 讲的好像我说陈国星一定会抓去关一样
作者: iaco   2017-05-05 05:22:00
楼上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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