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苗博雅

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7-05-05 00:25:22
※ 引述《ChenDao (陈到字叔至该完整)》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苗苗终于出声了
: 风向确定了就出现了来看看毛毛说了啥 黑巴札黑(正体中文 20 个字)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posts/1350652945014290
: FB内容:刚刚在饭桌上,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

: 有,就是没有性教育。”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

: 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

: 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是还没开学。
: ——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 在整个社会都在问“怎么预防悲剧再发生”的时候,有台北市议员以张冠李戴的方式抹

: 性平教材,提案大开倒车。
有没有台大法律毕业的阿苗被专业律师打脸的八卦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7428
文:黄致豪(致策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偶尔看到最近网络广传的法普教学影片法律吧第一集“武松打虎-打来的证据可以用吗?

,觉得立意很好,影片的制作也看得出来下了许多功夫,语言文字的使用上也尽可能地贴

日常白话。这些都是值得鼓励的尝试。
但搞笑归搞笑,这第一集的内容有错或者需要调整的地方,从一个刑事诉讼律师的角度来

,坦白说还不少。
别的我不担心,我比较担心阅听人在没有法律基础概念之下,会把里面讲的通通当真,导

日后又用这些错误观念键盘断案。只好快速把几个重要的错挑出来澄清,希望可以略为补

现行刑事诉讼实务上的正确观念:
第一、执行公务的警察原则上不可能是公诉人
台湾原则上以检察官为犯罪的侦查主体,职司(起诉前的)侦查以及(起诉后的)公诉。

然,检察官也有可能认为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
相对于此,通常在第一线负责初步侦查作业(例如接触嫌犯、被害人、证人等,制作调查

录与蒐集证据)的司法警察,一般在学说上则称为侦查辅助机关。由于训练与专业各有不

的缘故,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看到身为侦查辅助机关的警察担任案件公诉人——事实上警

的法律训练恐怕也不足以担此公诉任务。
那么,反过来:可能看到如同《廉政英雄》的法律奇幻剧一样,由侦查检察官在第一线拿

冲锋陷阵、出生入死侦查并打击犯罪之后,再来兼任公诉人吗?(也就是一个人把侦查公

全扛了)
诉是由不同组别的检察官分工。其次:就我所知,在某些人力非常拮据的管辖区域(例如

湖),检察官或有可能要己案己莅(也就是自己侦查的案件自己开庭公诉)。但让侦查检

官拿枪冲一线,目前恐怕少之又少。
简单讲:担任司法警察(捕快;约莫等同刑事警察)的武松,在法庭上的地位除了担任本

证人或他案被告(亦即:本案因为被告抗辩自白是因刑求所得,因此法院依法必须先行调

传来作证,或者他案因为被告伤害到庭以被告身分陈述)之外,几乎绝无担任公诉人的可


第二、刑求所得的自白依照现行法固然不应作为证据,但是台湾目前实务上并不采毒树果

理论,因此白骨未必不能作为证据
上面第一点或许可以说是为了剧情设定亲民好玩而刻意忽略的安排,但这第二点,悖离法

实务现况就比较多了:毒树果实理论(fruit of poisonous tree)在台湾的刑事诉讼法

务上,并没有那么斩钉截铁适用的空间。甚至依据实务的趋势,可以说目前台湾是原则上

向于排斥毒树果实理论的。
什么是毒树果实理论?其实是在处理刑事证据法上有关不正取供与其衍生证据排除范围的

据能力(admissibility;也就是证据“能不能用”)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型。
听起来了不起,说穿了,其实很简单:如果透过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例如警察非

搜索或者痛殴嫌犯逼供),进而找出了证据二(凶刀或尸体),那么就算这证据一被法院

除(excluded)而成为无证据能力(inadmissible,也就是不能用于审判的意思),证据

可不可以用在审判上呢?这就是毒树果实理论所要处理的问题类型。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上对于这类的问题,一贯利用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ary rules)来

理;其思维较具体算是源自Silverthrone Lumber v. US (1920),而在Nardone v. US一

中可算具体成形(以下省略三千字)。
简单讲,在美国原则上因为毒树(违法取得的第一次证据)而产生的果实(透过利用第一

违法证据而发现的第二次证据),原则上是加以排除的;除非是重大的例外(例如独立来

independent source、无可避免的发现 inevitable discovery、因果稀释 purged tain
t
、善意例外 good faith exception等,以下省略六千字)。
延续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制衡国家权力的思维,毒树果实理论发展出来的主要脉络目的,

要正是为了抑制公权力以“发见真实”为名,行不择手段之实。
可是这样的情况,在台湾正好相反:截至目前为止,最高法院的多数见解仍倾向排斥毒树

实理论的适用;其主要理由大概是:一、台湾是成文法国家,而刑事诉讼法根本没写这个

树果实的规定,至于刑诉法第156条,也只规范到不正手法取得的“自白”,推不出来毒

果实的排除思维与脉络;第二、台湾原则上有关不正取供的证据思维是以“权衡”为主(

诉158-4),而非向美国一样以排除为原则。
我个人并不同意目前实务的这种看法(部分刑事法学者例如王兆鹏教授也不同意);但是

高法院多数见解就是这样看(最高法院99年台上6279号;96台上4177号判决等)。而且在
行法底下,单从文义出发,你还真不能说最高法院完全没有道理。
所以:这部分影片犯了相当的错误,而且可能引发误解。依照目前实务的看法,以及权衡

后一般采取“宽认”证据能力的立场,刑求所得的自白固然可能被排除(还未必是“绝对

被排除!),但因为自白所找出的白骨,就很可能会被“权衡”进审判程序中了。
简单讲:专业的诉讼律师,是不应该也不太可能像剧中的母老虎辩护人一样,仓促在没有

备之下直接提出“毒树果实理论”来主张衍生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要提,也是从权衡法则

八项基本标准(例如98年台上4439号判决)来提,否则你等著被法官检察官洗脸吧。
附带一提:毒树果实理论以及证据排除法则,涉及证据法的价值思维。这其实需要建构在

于证据法概念有基本的理解基础上。不过,影片内容的重点直接切入证据排除与毒树果实

论,就算是想提供辩证的思考空间,却不先对于证据能力(admissibility)与证明力(
weight of evidence)加以说明,这也是很容易引起误解的。
Snow White Poisoned Apple 毒树果实理论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Photo Credit: Wikimedia Commons Public Domain
Examine the apple, it may be poisoned.
第三、台湾不采证据发见先行(pre-trial discovery),因此不太可能以“证词先前未

入”作为拒绝检方声请调查证据的理由
在审判程序中,对于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或者证据调查的作为,或者对于检辩双方诘问时的

法或不当表现,该如何专业的表达不同意呢?原则上,我们在台湾法庭内是不会讲“抗议

(我是从来没听过检察官律师这样讲)的,“异议”(objection)才是法律实务上的用


这点小瑕疵先不论,假设检方当庭声请调查证据,原则上只要能够说明这项要调查的证据

例如人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relevance;也就是调查这件事情会对于证立待证

题的真或假,有贡献吗?),而且没有重复调查(也就是没有必要性)的状况(列在刑诉
163-2条),实务上几乎很少看到法院不准的。姑且不论审检在同一法院朝夕相处的情谊

毕竟声请调查证据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啊。
反过来说,如果想要对对造的调查证据声请提出异议,当然就要依据163-2的法定理由了

台湾刑事诉讼采“卷证并送”(也就是整个侦查卷宗连同证据,在起诉之后全部移到法院

承办法官的制度),又没有证据发见(discovery;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先行交换证

),因此不论在准备程序乃至审理程序,检辩双方临时又提出新证据的调查,也不少见(

效率确实值得商榷,我也不欣赏这种非必要的即兴演出),根本不太可能有什么“先前证

未列入,因此不准调查新证据”的说法——那是美国诉讼法制才有可能(ambush; beyond
the scope of discovery)的诉讼不诚信(bad faith)问题,最重可能招致惩戒(
sanction)或诉讼不利益的。台湾并没有这种制度。
第四、证人、鉴定人的证据方法分不清楚
剧中捕快武松声请法院传唤“证人”苍蝇博士到庭,提供有关被告排泄物中是否含有肉类

检验结果“专业意见”。不过,刑事证据法的实务操作上恐怕却不太能容许把“证人”跟

鉴定人”混为一谈的含混随便。
所谓证人,是依据自己亲身经历的所见所闻以及感官知觉,针对诉讼中有待证明的事项,

自己记忆中的资讯以供述的方式呈现于法庭,提供法院作为判断依据的一种证据方法。因

是“亲身经历”的“感官知觉”,故而无可取代;所以,证人经传唤无故不到庭,法院原

上是可以拘提的(只是很少法院这样做)。
相对于此,鉴定人则是依据特别的知识经验或训练(术语叫“鉴定人适格”;刑诉198)

对于某项诉讼中有待证明的专业事项,提出其专业意见并说明鉴定之结果及其经过,来辅

法院认定证据的人。既然说是“专业意见”,那么理论上就不是不能取代的(因为某领域

专家不太可能只有一个);也因此鉴定人是不能拘提的。审判实务上,有时连传唤都未必

唤得到。
证人跟鉴定人的差异,除了能不能依法拘提处罚,实务上容不容易传唤到庭之外,最大的

点在于交互诘问程序的深度与广度问题:鉴定人的诘问,由于常与科学或专业证据相关,

此原则上最好历经鉴定人适格(“你有法律上的资格当鉴定人吗?”),鉴定法定要件(

如“鉴定人有在鉴定前具结吗?”),鉴定形式要件(“有具体说明鉴定的结果以及经过

?”,以及鉴定的实质内容等阶段检视。对于鉴定人的交互诘问,律师绝对没有不做准备

任由传唤方随意解释推论科学证据之理(更何况许多科学证据其实并不那么科学)。
影片会有这样的设计,恐怕是因为分不清楚人证与鉴定的证据方法究竟有什么不同所致。
至于为何在杀人罪这种强制辩护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因为只有一位法官,故此推测)

中直接传鉴定人交互诘问,想来也无深究的必要了。
以上的四个瑕疵,算是比较严重的。
至于其他的小瑕疵,例如:刑事案件第一审(也就是事实审)的刑事庭除了简易案件以及

常案件的准备程序之外,原则上都必须是合议庭(也就是三个人),因此影片搞不清楚是

备程序还是审理程序,该做什么通通混成一团;主题明明是讨论刑诉156第一项不正方法

供的“证据能力”问题,却又牵扯到缄默权行使造成的有罪推论“证明力”
问题等等。由于台湾吧团队似乎不是专业法律人,因此这一类的小错误大约也就无可厚非

最后,或许有人会问:你难道不能轻松一点看待有趣的影片吗?不可以先求大量推广,正

性日后慢慢再来修正吗?这么认真,到底要干嘛?
我是这样想的:以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立场,其实我对于目前台湾法治教育的欠缺(或

曲)其实已经感到相当的惶恐。许许多多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不管法官律师检察官,拼了

的想要传播正确的法律资讯,耗费大量的个人时间无偿地前往各处进行法治教育,希望的

非就是提供正确的法律资讯给民众,改善当前资讯不对等造成的误解状态,促成人民可以

质的理解并参与司法。
想从事法普教育,用轻松明朗的口吻以及如同英国“大野狼被三只小猪谋杀”或者日本“

话法庭”一般的方式进行,我觉得很好。可是,别忘了法普的重点,在于传递正确的资讯

错误的资讯传播,为祸尤烈于无资讯;也等于无意中抹煞了多数法律实务工作者竞竞业业

努力。
既然有能力做出如此精美的影片,我认为这个团队应该更有能力在制作之前,找个实务专

先审过一遍脚本,确认其中所有内容的专业细节无误。我相信“正确性”是对于资讯传播

最基本期许;至于主角设定你爱用武松打虎还是凡尔赛玫瑰,只要没有侵权疑虑,一概悉

尊便。
爱之深,责之切。提出这些期许,是因为希望掌握话语权的朋友与媒体,可以切实体会到

己语言与资讯传播的力量,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因而致力于传播正确的事实与资讯。至

媒体团队能否理解这是事实讨论,还是要将之视为攻击,那也不是我能控制或者愿意多想

了。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竟然还答应了。改变成真?可悲!
: 1. 教育是专业。性平教育怎么教,是专业问题,不是感觉问题。
法律是专业。法普教育怎么教,是专业问题,不是感觉问题。
: 2. 把教师手册的内容,讲成发给小学生课本的内容,我们的教育适合由移花接木抹黑

: 人来决定吗?
把应该正确传播的资讯 错误提供给收看观众
具名法律顾问 应该帮辛苦的台湾吧团队 把关相关知识 结果最后是这样
还好意思批评其他议员张冠李戴 自己根本五十步笑百步
: 3. 改天要不要让家长决定生物课本不准提演化论?不要以为不可能,这在美国某些州

: 的发生了。
: 4. 性平教育家长不会教、学校不能教,那小孩子要去哪里学?看A片学吗?上网学吗?
: 到补习班学吗?
: ※ 脸书爆卦请用FB当标题,并附上20正体中文说明卦点,违者水桶一个月。
: ※ 注意!滥用FB爆卦视同闹板文处理。
: ※ 记得要附上来源网址。
作者: lince2357 (Redox_0508)   2016-05-05 00:25:00
有没有懒人包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5-05 00:26:00
所以考不到律师执照呀XD
作者: dotzai (kobe)   2017-05-05 00:26:00
干 会不会太长
作者: ma4wanderer (醉月湖之狼)   2017-05-05 00:29:00
术业有专攻
作者: qekezfeed (Mars)   2017-05-05 00:29:00
讲这么多 能干嘛
作者: doomx (天无二日 民无二主)   2017-05-05 00:32:00
阿苗不屑考律师跟司法官啦 要考早就双榜状元惹
作者: Bastain (满洲国专家^^)   2017-05-05 00:34:00
专业阿
作者: meimei2016 (meimei)   2017-05-05 00:34:00
XD打脸棒棒der
作者: CelestialRel (Life Circle)   2017-05-05 00:35:00
这篇实用到不行,这才是真的法普!
作者: abb123456 (abb123456)   2017-05-05 00:36:00
推专业
作者: h321123aa (the king of toolman)   2017-05-05 00:38:00
放心,雪花苗会当作没看到,毕竟她常吃自助餐嘛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5 00:38:00
阿苗就不是律师没有实务经验啊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17-05-05 00:45:00
那些不用实务经验 大学期中考有些就会考了
作者: sluttervagen   2017-05-05 00:46:00
这律师刑诉怎么念的?被告不正讯问得来的自白依98条 156条,是绝对排除证据能力的还158-4看到直接ZZZ
作者: chenbo (毕格奥伦治)   2017-05-05 00:47:00
不得不说,你节录重点的能力很差分段,列标题。我知道你想讲啥,她的确被打脸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5 00:55:00
.
作者: yniori (伟恩咖肥)   2017-05-05 01:04:00
这就是考不上律师的跟考上的差别~反正苗台大可以拐无知人就够了~~专不专业的她有在管吗??女版的吕xx??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5 01:26:00
两个完全不同议题的评论,甚至结论相近,然后说互相打脸?...我也是醉了。
作者: tmwolf (鲁神)   2017-05-05 01:28:00
阿苗会说你歧视女性
作者: CGZB (ZB)   2017-05-05 01:36:00
只是部分吧...打脸的作者也没有反对整个影片啊毒树果实不被采用在不同国家里有不同看法,这是可以讨论的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5 01:47:00
其实台湾现行法制有采毒树果实理论,通保法就是。
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7-05-05 01:56:00
人家在讲刑事诉讼你在那瞎扯通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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